第21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有哪些具体分类?
正确答案:
(1)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形态具有三个特征:
①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与否的有效办法,是将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加以区别。前者的本质与作用是为分则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与完成创造条件,为其创造现实可能性;后者的本质与作用是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现、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现实性。根据二者的区别与联系,结合具体犯罪及案件情况,就可以正确认定着手实行犯罪与否。
②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犯罪未完成在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的三类直接故意犯罪中有不同的具体含义和表现形式:
a.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
b.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
c.以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具备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
认定犯罪完成与否应注意:犯罪未完成是指具体犯罪构成所包含的作为犯罪完成标志的客观要件尚不完备,而不是说没能发生任何具体的危害结果。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在时间上没有任何长短要求,只要一完备构成要件就意味着犯罪既遂的构成。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的标志,犯罪既遂后决不可能再出现犯罪未完成的停止形态。
③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的关键。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在质上应该是阻碍行为人实行并完成犯罪的意志与活动的因素,在量上应是足以阻止犯罪意志和活动的因素,是质与量的统一。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三类:
a.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第三者自然力、物质障碍、环境时机等方面对完成犯罪具有不利影响的因素。
b.行为人自身方面对完成犯罪有不利影响的因素,如其能力、力量身体状况、常识技巧等的缺乏或不佳情况。
c.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情况、犯罪工具性能以及犯罪结果是否已发生或必然发生等的错误认识。
(2)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未遂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具体类型如下:
①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通常认为,实行终了的未遂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实行未了的未遂,因而在量刑时前者一般应比后者从重掌握。
②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
a.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b.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具体又可分:
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工具,以致犯罪未遂。对象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时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属性,而使得犯罪不能既遂,只能未遂。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