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老太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中年病故,留有―女,儿媳一直侍奉她,女儿早已出嫁。顾老太太去世后,留有房屋三间。顾的丈夫多年前已去世,顾没有遗嘱。顾的女儿主张儿女两家平分三间房屋。儿媳认为她是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多分。对此案,你认为()。A、儿女两家平分,一家一间半B、媳妇与女儿有平等的继承权C、孙女有代位继承权D、媳妇和孙女得两间,女儿得一间

题目
顾老太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中年病故,留有―女,儿媳一直侍奉她,女儿早已出嫁。顾老太太去世后,留有房屋三间。顾的丈夫多年前已去世,顾没有遗嘱。顾的女儿主张儿女两家平分三间房屋。儿媳认为她是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多分。对此案,你认为()。

A、儿女两家平分,一家一间半

B、媳妇与女儿有平等的继承权

C、孙女有代位继承权

D、媳妇和孙女得两间,女儿得一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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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该寿险合同的关系人是( )。

    A.女儿顾洋和代理人董某

    B.女儿顾洋和妻子王某

    C.女儿顾洋、妻子王某和代理人董某

    D.顾先生本人、女儿顾洋和妻子王某


    参考答案:B
    P155,倒22-3行

  • 第2题:

    甲与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经出嫁,儿子与其妻丁育有一子戊,儿子2010 年由于飞机失事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主要由已经再婚的儿媳丁赡养。甲于2018 年3 月去世,留下房屋三套。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 )。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同时,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A项正确,乙为甲的配偶,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B项正确,丙为甲的子女,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C项正确,丁为甲的丧偶儿媳,并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D项错误,戊是甲的孙子,根据上述规定,不可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 第3题: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遗产留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题:(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A

  • 第4题:

    19、2007年3月12日,顾先生通过保险代理人董某,以妻子王某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缴费期限为20年的终身寿险,年缴保费2000元,指定女儿顾洋为受益人。在缴纳首期保费时,顾先生手头暂缺1000元,向董某借了1000元,五天后归还。

    1.以下哪一个属于该寿险合同的当事人?( )

    A.顾先生

    B.女儿顾洋

    C.妻子王某

    D.顾先生和代理人董某

    2.该寿险合同的关系人是( )。

    A.女儿顾洋和代理人董某

    B.女儿顾洋和妻子王某

    C.女儿顾洋、妻子王某和代理人董某

    D.顾先生本人、女儿顾洋和妻子王某

     


    参考答案:1.A 2.B

     

  • 第5题:

    蒋先生与妻子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女儿都已成家,但均未生育子女。儿子常年在外地工作,女儿成家后一直与蒋先生夫妇共同居住。5年前,女儿因车祸不幸去世,女婿便承担起了对蒋先生夫妇的主要赡养义务。目前,蒋先生因病去世,生前未立任何遗嘱。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上述亲属中有关继承蒋先生遗产的是(  )。

    A.妻子、儿子、儿媳
    B.妻子、女婿
    C.妻子、儿子、儿媳、女婿
    D.妻子、儿子、女婿

    答案:D
    解析: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或者没有第—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