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欲赠乙中学一批电视,遂委托公民丙以甲公司的各义与丁企业签订了一份电视买卖合同。此民事活动中买卖行为的被代理人是()A.甲公司B.乙中学C.公民丙D.丁企业

题目
甲公司欲赠乙中学一批电视,遂委托公民丙以甲公司的各义与丁企业签订了一份电视买卖合同。此民事活动中买卖行为的被代理人是()

A.甲公司

B.乙中学

C.公民丙

D.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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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答案:C
    解析:
    【考点】委托合同与代理【详解】在本案中,甲与乙之间有委托合同,并基于委托合同形成代理关系,后乙经甲同意转委托于丙,丙以自己的名义与丁、戊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经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所以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入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丙以自己的名义而非甲的名义与丁签订合同,丁并不知道丙与甲之间的代理关系,丙与丁签订的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但是丙可以向甲披露丁,甲可行使介入权而行使丙对丁的权利,所以B选项错误,C答案正确。丙与丁之间并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按照合同相对性,丁不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所以D选项错误。

  • 第2题:

    下列情况中应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包括(  )。

    A.甲对乙称自己为丙之代理人,代丙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乙询问丙时丙未作表态
    B.李某并无代理权,但以王某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了一项房屋租赁合同,王某事后表示拒绝
    C.甲公司借用乙公司合同专用章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注明当事人为乙公司和丙公司
    D.陈某持有甲公司授权书,但授权书中未标明有效时间,现陈某之代理权已终止,但仍以甲公司之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属于授权书的授权范围
    E.甲对丙说,乙是自己的代理人,丙遂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但实际上甲并没有授权乙

    答案:A,C,D,E
    解析:
    ACDE四项均属表见代理,即代理人虽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已终止,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为被代理人之代理人的,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 第3题:

    下列情况中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有( )。

    A.甲对乙谎称自己为丙的代理人,代丙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事后乙要求丙追认时丙未作表态
    B.李某并无代理权,但以王某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了一项房屋租赁合同,王某事后表示同意
    C.甲公司私刻乙公司合同专用章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注明当事人为乙公司和丙公司
    D.陈某持有甲公司的授权书,但授权书中未标明有效时间,现陈某的代理权已终止,但仍以甲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E.甲公司委托张某采买钢材,张某擅自决定买回了水泥

    答案:B,D
    解析:
    AE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C 私刻公章不满足表见代理条件。

  • 第4题:

    甲公司委托公民乙到外地签订一份彩电买卖合同,并为此开具了正规授权委托书。乙到外地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买卖合同后,丙又向乙推销电冰箱。乙经考察,认为该品牌电冰箱物美价廉,在丙地很畅销。于是,未经甲公司同意,乙便利用甲交给自己的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又签订了一份电冰箱买卖合同。甲公司得知后,明确表示反对。
    (1)甲与丙之间的电冰箱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设甲给乙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事项为购买家电,则该电冰箱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甲根本未给乙开具授权委托书,则该电冰箱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与丙之间的冰箱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是乙未经甲的同意,而以甲的名义与丙 签订的,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同时,该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行为,所以无效。理由如下:依正常的交易,丙与乙签订彩电买卖合同,其应该知道乙的代理权限。在双方签 订此合同之后,丙向乙推销冰箱,丙明知乙没有代理甲购买冰箱的权利,而与其签订冰箱买卖合同,尽管乙持有盖有甲的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但由于丙在主观上是恶意的,不符合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因此该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在甲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形下,该无权代理行为无效。
    (2)如果甲给乙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事项为购买家电,则乙与丙的冰箱买卖合 同有效。因为,甲的授权委托书中没有指明家电具体包括哪些,属于授权不明,乙又持有盖有甲的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这两份文件足以使丙相信乙有代理权,从而乙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对甲产生约束力,甲必须承担合同的法律后果。
    (3)如果甲根本未给乙开具授权委托书,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丙并不知甲是 否授权给乙,其主观上是善意的,而乙持有盖有甲的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凭这一事实,丙足以相信乙有代理权,所以,双方的合同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对甲产生约束力。

  • 第5题:

    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电视机购买委托合同,由张某代为购买50台电视机。张某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视机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某从乙公司买进50台电视机,总价款25万元,同时张某向乙公司支付4万元定金;由乙公司负责送货,货到张某指定仓库验收后5天内张某结清全部款项。乙公司将50台电视机错发成了60台。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雷暴天气,致使10台电视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张某验收货物时,当即对遭到损坏的10台电视机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电视机交付给甲公司。由于电视机市场低迷,甲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使张某无法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在交货后第10天,张某向乙公司披露了自己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购买合同关系。


    【问题】


    1.乙公司在知道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购买合同关系后,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张某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是否有效?


    3.甲公司多收的10台电视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那么电视机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发生转移?


    5.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案:
    解析:

    1.(1)乙公司能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2)《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入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2.(1)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有效。


    (2)《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主合同的标的额为25万元,故其定金数额最多为5万元,其订立的4万元的定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有效。


    3.(1)甲公司可以拒绝接收,但拒绝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也可以接收,但对多收部分的10台电视机应支付相应的价款。


    (2)《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4.(1)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那么电视机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将电视机交付给张某时发生转移。


    (2)一般来说,法律对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的观点。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和乙约定了交付地点,不属于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适用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的规定。因此,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张某和乙约定的指定地点交付时风险发生转移。


    5.(1)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2)《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丙公司对该10台受损电视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乙公司尚未将电视机送到指定仓库,即尚未完成交付,所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尚未转移,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仍由出卖方即乙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