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制造类企业。注册会计师在对甲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关注到甲公司 2014 年度发生的部分交易及其会计处理事项如下:
(1)2014 年 10 月 9 日,甲公司经批准按面值对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 10 亿元,期限 3 年,票面年利率低于当日发行的不含转换权的类似债券票面年利率,并发生与该可转换债券发行相关的交易费用(金额达到重要性水平)。该可转换债券转换条款约定,持有方可于该可转换债券发行 2 年后,以固定转股价转换取得甲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甲公司在发行工作结束后,对该可转换债券进行了会计处理。
(2)2014 年 11 月 1 日,甲公司与 M1 公司、M2 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乙公司,M1 公司、M2 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制造类企业。甲公司、M1 公司、M2 公司分别持有乙公司 55%、40%和 5%有表决权的股份。此前,甲公司、M1 公司和 M2 公司相互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乙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财务与经营决策等重大决策须由至少 95%有表决权的股份决定;公司净利润按表决权比例在三位股东之间分配。
2014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对乙公司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在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②将乙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3)2014 年 12 月 25 日,甲公司根据行业发展数据统计及境内外经济形势变化,预测产品生产用的某批库存 X 原材料的价格将持续下跌。为防范该原材料价格风险,甲公司经批准于当日在期货市场上卖出 X 原材料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进行了相关会计处理。甲公司开展的上述套期保值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一套期保值》有关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运用条件。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根据资料(3),指出甲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还是现金流量套期;并说明甲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对 X 原材料及相关期货合约分别应进行会计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