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家有一狗。白天上班是用绳索系在自家门前。邻居乙(18周岁)嫌晚上吵得凶,乘甲上班,家中无人,用石掷狗,该狗怒,奋力挣断绳索扑向乙,幸而乙跑得快才未被咬,但当时在附近的路人丙被咬伤。且丙在躲避时,将路旁丁种植的名贵中药草踩坏数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80元。丁中药草损失16元。丙、丁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

题目

甲家有一狗。白天上班是用绳索系在自家门前。邻居乙(18周岁)嫌晚上吵得凶,乘甲上班,家中无人,用石掷狗,该狗怒,奋力挣断绳索扑向乙,幸而乙跑得快才未被咬,但当时在附近的路人丙被咬伤。且丙在躲避时,将路旁丁种植的名贵中药草踩坏数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80元。丁中药草损失16元。丙、丁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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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故丙、丁的损失均由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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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的西瓜踩碎三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160元。丁的三个西瓜价值16元。对丙、丁损失应由谁赔偿?( )

    A.丙的损失由甲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B.丙的损失由乙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C.丙的损失由甲和乙赔偿;丁的损失主要由甲赔偿,丙予以适当补偿

    D.丙、丁的损失均由甲赔偿


    正确答案:D
    本题中,甲故意用石头向狗打去,对后来丙、丁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该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丙躲避狗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且并无不当,对因此造成的丁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甲承担,丁的损失也由甲赔偿。本题正确答案为D。

  • 第2题:

    甲乙两人路过丙家,发现丙家门口有一条狗,甲随即捡起一块石子向狗砸去。狗挣断链子窜了上来,甲未被咬着,乙却被狗咬伤。经查狗是丙替丁家看养的。此案中,应当( )。

    A.丙向乙赔偿

    B.丁向乙赔偿

    C.甲向乙赔偿

    D.乙无权要求赔偿


    正确答案:C
    乙之所以被狗咬,完全是由于甲用石头砸狗造成的,所以甲要承担责任向乙赔偿。故选C。

  • 第3题:

    甲拾到一条狗,该狗系乙家走失的狗。甲由于管理不善,致使狗外逃将行人丙咬_伤,后乙向甲索要该狗。则丙有权要求(  )承担侵权责任。
    A.甲
    B.乙
    C.甲、乙连带承担
    D.主要由甲承担,但乙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答案:D
    解析:
    【精解】在无因管理他人丢失的动物过程中,应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管理人也存在过错,管理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选D项。不过,此题存在多种说法,争议颇多。

  • 第4题:

    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的西瓜踩碎三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60元。丁的三个西瓜价值16元。对丙、丁损失应由谁赔偿?

    A.丙的损失由甲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B.丙的损失由乙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C.丙的损失由甲和乙赔偿;丁的损失主要由甲赔偿,丙予以适当补偿

    D.丙、丁的损失均由甲赔偿


    正确答案:D

  • 第5题:

    村民甲系精神病人。一日,甲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花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西瓜踩碎3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80元。丁的三个西瓜价值16元。因责任承担丙、丁与乙及甲的监护人戊发生纠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案应做如下处理:
    第一,甲应当对丙的受害承担责任,而不是由狗的饲养人乙对丙的受害承担责任。由于甲属于精神病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甲的行为所致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戊承担责任。戊作为甲的监护人,在该事件中未尽到监护义务,不存在减轻责任的理由。
    第二,行人丙因紧急避险踩碎丁的西瓜,致使丁受到16元的经济损失,因该损害是由紧急避险引起的,依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的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危险是由精神病人甲的行为引起的,而不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因此,丁的损失应由甲承担。由于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承担的责任由甲的监护人戊承担。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27条(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第129条(紧急避险)、第133条(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作答本案例题的关键是如何认定民事责任和免责事由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