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题目

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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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答: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
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7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3万元债务,丙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万元债务。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1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3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于是根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3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万元,剩下的2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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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甲、乙二人共同创办一个合伙企业,甲出资20万元人民币,乙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价30万元出资。后该合伙企业经营不善,最终不得不解散。该企业尚欠丙60万元货款。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合伙制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共同出资
    B:合伙经营
    C:共享收益
    D:各担风险

    答案:A,B,C
    解析:
    在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有权请求合伙人的任一成员偿还全部债权,也可以请求其成员共同偿还债权。所以丙可以请求甲返还60万元。
    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订立契约,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经济组织。
    合伙制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制企业的缺点体现在:①产权转让困难;②承担无限责任;③企业寿命不易延续很久;④合伙人都能代表企业,因而对内对外都容易产生意见分歧,从而影响企业决策;⑤企业规模仍受局限。

  • 第2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饭店,甲以门面房折价10万元出资,担任店长;乙出现金5万元,负责经营管理;丙以技术出资,作价3万元。三人约定盈余均分,亏损由乙承担。该饭店经营两年后,欠丁6万元。对此债务( )

    A.甲、乙、丙各承担2万元
    B.按约定由乙全部承担
    C.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由店长甲全部承担

    答案:C
    解析:
    《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根据上述法条可知,本题中当由甲、乙、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答案为C。本题中考查合伙债务连带责任问题,即对外每个人都需要承担合伙债务,而不能以合伙内部约定对抗外部债务承担;而对内则按照合伙约定或者协议,各自承担。本题中约定由乙全部承担。

  • 第3题:

    共用题干
    原告甲(男)与被告乙(女)于2015年结婚,婚前甲有商品房一套,价值30万元,婚后房屋拆迁,二人在原基础上增添20万元购得一套三室新居。婚姻存续期间,甲出资10万元与丙合伙经营一家运输公司,约定丙负责经营。乙接受国外叔叔赠与的价值10万元的钢琴一架,明确归乙所有。现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案例回答38~42题。

    对于甲出资经营的合伙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丙属于共同共有
    B:甲在合伙中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C:离婚后,乙不能成为该合伙的合伙人
    D:对甲的合伙份额,不能分割

    答案:B
    解析:
    在婚后如果对一方的婚前财产进行重大修缮,通过修缮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题中夫妻居住的房屋是甲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又对共有财产做了重大修缮,房屋价值的增加部分,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分割方法主要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在共有财产分割中,只要有共有人希望取得实物,有共有人不希望取得实物,不管共有财产是否可分,经大家协商之后,都可以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分割共有财产。


    甲与丙合伙属于按份共有,离婚时甲乙可以协商甲在合伙份额的分割方式,可以作价补偿,也可以经丙同意,乙成为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不能对抗第三人。


    乙不是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丙退伙后仍需对先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乙二人共同创办一个合伙企业,甲出资20万元人民币,乙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价30万元出资。后该合伙企业经营不善,最终不得不解散。该企业尚欠丙60万元货款。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合伙制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共同出资
    B:合伙经营
    C:共享收益
    D:各担风险

    答案:A,B,C
    解析:
    在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有权请求合伙人的任一成员偿还全部债权,也可以请求其成员共同偿还债权。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制企业的缺点体现在:①产权转让困难;②承担无限责任;③企业寿命不易延续很久;④合伙人都能代表企业,因而对内对外都容易产生意见分歧,从而影响企业决策;⑤企业规模仍受局限。D项,合伙制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信用能力较大。与单个业主制企业相比,每个合伙人能从多方面为企业提供资金,同时,有更多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而信用能力扩大,比较容易从外界筹措资金。

  • 第5题:

    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出资5万,乙出资3万,丙出资2万,三人签订了合 伙协议,约定甲是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但在合伙协议中却没有约定企业的利润和 亏损如何分担。经营1年后,由于乙提供错误的商业情报致使企业发生亏损5万元, 则( )。
    A.亏损应按甲、乙、丙的出资比例分配承担
    B.亏损应由甲、乙、丙平均承担
    C.亏损应由甲承担
    D.亏损应由乙承担


    答案:A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 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 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