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题:
8.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是()
A.实现了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定化。
B.废除有罪类推制度。
C.严格规定了禁止溯及既往原则。
D.放弃了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
我国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部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第一,修订的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
1.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2.修订的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
3.修订的刑法重申了1979年《刑法》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4.在分则罪的规定方面,修订的刑法已相当详备。分则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数由1979年的130个增加到413个。
5.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修订的刑法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