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更多“民间有一种说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运用民法原理及有关法律规定对说法加以辨析。 ”相关问题
  • 第1题:

    民间有一种说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运用继承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答案] (1)题中的表述不完全正确。该题反映的是继承法所奉行的限定继承的原则。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巡产应当消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2)限定继承原则表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负有清偿的义务,但是这种清偿义务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即继承人仅仅以自己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而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则不负清偿义务。可见,并不是父债都应当由其儿子来清偿。儿子是否清偿债务,关键要看儿子是否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如果儿子并没有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或者放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则并不负有清偿其父生前所负债务的责任。
    (3)即便儿子继承了其父亲的遗产,也仅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此外,也不能将遗产债务的清偿完全由其儿子来承担,如果有其他继承人,比如女儿、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他们也负有以实际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承担清偿的责任。
    (4)可见,这句话违反了继承法所奉行的限定继承的原则,因此是错误的。
    [评析] 考查要点是限定继承原则。该题考查方向单一,较为容易作答。考生回答该辨析题的关键在于对限定继承原则的理解。

  • 第2题:

    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运用债的一般原理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此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正确的一面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父母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子女应当在继承父母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父母生前所欠债务。此外,如果以父母名义所负债务用于成年子女或家庭共同生活,则此债务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或成年子女的个人债务,成年子女有义务清偿此债务。

    (3)不正确的一面

     ①从债的特征分析,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显著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义务,对于“父债”,子女无清偿义务。

     ②从限定继承上分析,对父母本人所欠的个人债务,在父母生前应由其本人负责偿还;在其死亡后,根据继承法限定继承的规定,子女只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清偿义务,对超过部分没有义务偿还。但子女自愿偿还的,法律也不禁止。

  • 第3题:

    (2009年真题)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运用债的一般原理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此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正确的一面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父母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子女应当在继承父母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父母生前所欠债务。此外,如果以父母名义所负债务用于成年子女或家庭共同生活,则此债务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或成年子女的个人债务,成年子女有义务清偿此债务。
    (3)不正确的一面是:①从债的特征分析,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显著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义务,对于“父债”,子女无清偿义务。②从限定继承上分析,对父母本人所欠的个人债务,在父母生前应由其本人负责偿还;在其死亡后c,根据继承法限定继承的规定,子女只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清偿义务,对超过部分没有义务偿还。但子女自愿偿还的,法律也不禁止。

  • 第4题:

    民间流传一种说法:“冤冤相报何时了。”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制度。除斥期间则是指民事实体权利存续的期间。
    (2)冤冤相报何时了”这句话实质是一个反问句,意在劝告人们对“冤冤相报”必须及时了断,不能总是无休止。从民法的角度讲,这句话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权利,如果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此外,除斥期间也要求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实体权利,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将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冤冤相报表明,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有一个了断,不能无止无休。特别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符合抵销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抵销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冤冤已经“相报”,没必要再进行了断。(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冤冤相报”在上述情形下又具有相对意义的“无止无休”。
    (4)可见,“冤冤相报何时了”这个反问句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因此,该说法的表述不完全正确。

  • 第5题:

    民间上有所谓“损人利己”的说法,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说法错误。该说法反映的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2)一方获利的行为使他人受有损害,这既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合同上的依据,属于不当获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可见,损人不可能利己。如果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还应当负损害赔偿之责。可见,“损人利己”的说法是错误的。
    (3)但也有例外,在受损害的一方抛弃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所产生的债权和超过诉讼时效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往往会使得受益人或者侵权行为人获利。当然,这不能否定“损人利己”的不正当性。
    (4)可见,该说法违背了不当得利的处理原则和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因此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