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穆某是夫妻,双方于2000年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穆某未经高某同意,擅自把电脑拿走,并同吴某协商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吴某拿到电脑后,经常随身携带,某次外出不幸丢失。恰巧电脑被周某捡到,并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事武某。后武某在开学术会议时携带该笔记本被吴某认出,吴某并提供了相关证明。(2)武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题目

高某与穆某是夫妻,双方于2000年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穆某未经高某同意,擅自把电脑拿走,并同吴某协商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吴某拿到电脑后,经常随身携带,某次外出不幸丢失。恰巧电脑被周某捡到,并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事武某。后武某在开学术会议时携带该笔记本被吴某认出,吴某并提供了相关证明。

(2)武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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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答:(1)吴某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昊某构成善意取得。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案中,穆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吴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依法应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2)武某不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第一,受让人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第三,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第四,占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由于电脑是被所有权人遗失,原物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关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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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于15岁上高中时,其父为他买了一辆价值1万元的高级山地车。后张某因迷上网吧,私自将山地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张某与刘某之间的摩托车买卖合同效力是(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核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事后经其家长的认可即属于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合同有效。张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欠缺订立该合同的能力,所以张某与刘某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 第2题:

    共用题干
    齐某与孙某为夫妻,二人于2011年5月1日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购房人只有齐某。2011年6月5日,二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经审查后,决定不予登记。

    齐某与孙某申请的房屋登记属于(  )。
    A: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B: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C: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D:房屋更正登记

    答案:A,C
    解析:

  • 第3题:

    某公司员工蒋某与陈某因工作发生口角,并与陈某纠缠,继而报警。民警到场时,陈某称被蒋某打了头部,蒋某称被陈某咬了手臂,二人吵得不可开交。民警在制止双方争吵后,有意避开双方动手的事情不谈,从二人在同一个车间工作多年的友情对二人进行劝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双方逐步认识到为了一点小事动手不值得,伤了和气实不应该,矛盾纠纷就此化解。对于以上调解做法表述恰当的有:

    A.要立即制止社区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
    B.要保留、包容彼此不同意见,钝化矛盾
    C.借助双方存在的血缘、同事、世交等之间的“情分”
    D.多归纳双方认可的关键节点和事物,达成共识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察纠纷化解。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居民之间、居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矛盾纠纷和日常生活中的争执,它是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冲突和苗头。根据题干人民警察遇有矛盾纠纷时需立即制止以防止矛盾扩大化。因此选项A、B正确,当选。
    人民警察的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法律素质、文化水平、心理特征、身体状况诸方面条件的总和。题干中民警到场后积极化解矛盾,充分体现了警察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因此选项C、D正确,当选。因此,本题选择ABCD项。

  • 第4题:

    张某与其妻子合买了一处50万元的房屋,则(  )

    A、夫妻对房屋按照份额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
    B、夫妻对房屋不分份额,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
    C、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确定份额共有房屋
    D、二人婚姻关系解除时不能要求确定双方应得的房屋份额

    答案:B
    解析: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一物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例如,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主要区别是: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如婚姻关系解除,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 第5题:

    2014年3月1日,高某、刘某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一房屋,但房屋登记在高某的名下。2017年2月1日,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某离婚。4月1日,人民法院判决高某、刘某离婚,并将该房屋判归刘某一人所有,判决当日生效。高某、刘某二人于4月2日领取了判决书,刘某于4月6日凭判决书向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刘某一人所有的时间是(  )。

    A.2017年2月1日
    B.2017年4月1日
    C.2017年4月2日
    D.2017年4月6日

    答案:B
    解析:
    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