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取某乙人民币3000元,下车时被某乙发现。要将其扭送派出所途中,甲猛地将乙打倒在地,窜入一死胡同,被群众抓获,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构成抢劫罪B.构成盗窃罪C.构成抢夺罪D.尚未构成犯罪

题目

某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取某乙人民币3000元,下车时被某乙发现。要将其扭送派出所途中,甲猛地将乙打倒在地,窜入一死胡同,被群众抓获,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盗窃罪

C.构成抢夺罪

D.尚未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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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甲的行为构成转化抢劫罪。参见《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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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选项中,哪一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

    A.甲到商场购物时将自己的汽车停在商场门口,买完东西出来时发现乙打碎了车窗玻 璃,在偷车内的东西,于是上前将乙抓住,并趁乙不注意将其打晕,送往派出所
    B.甲持枪闯进某单位的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乙打开保险柜,在甲让乙往口袋装 钱时,乙的同事进来趁甲不注意将其砸成重伤
    C.甲对乙心存怨恨,故意辱骂乙,乙气急要动手打甲,甲拿起准备好的棍子将乙手臂打伤
    D.甲在大街上打电话,被乙抢走了手机,甲追赶乙未果。第二天在大街上发现了乙,于是 偷偷在其背后将其打倒,抢走了乙身上的财物

    答案:B
    解析: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 负刑事责任。” A项,甲是在乙被抓住后,不法侵害已停止时将其打晕的,故不属于正当防卫,应排除。C项属 于防卫挑拨。所谓防卫挑拨,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 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施加害的行为。故C项应排除。D项中,甲是在被抢手机后“第二天”而非在不法侵 害进行中将乙打倒,故不属于正当防卫,应排除。因此,本题应选B。

  • 第2题:

    王警官在巡逻中发现某甲和某乙打架斗殴,遂将甲和乙抓获,押送派出所过程中,王警官可以对甲和乙使用约束性警械。在审讯过程中,王警官可以对甲和乙使用制服性警械。


    错误

  • 第3题:

    3.以下情形属于防卫不适时的是:()

    A.某甲抢劫某乙,某乙将某甲制服,将包夺回,随后为了解恨某乙又刺了倒地的某甲一刀

    B.某甲抢劫某乙,某乙夺回皮包,某甲又来抢,某乙刺了某甲一刀

    C.某甲强奸了某乙,某乙回家后,和其兄一起来到某甲家将某甲杀死

    D.某甲正在强奸某乙,某丙过来将某甲打昏


    A.某甲抢劫某乙,某乙将某甲制服,将包夺回,随后为了解恨某乙又刺了倒地的某甲一刀;C. 某甲强奸了某乙,某乙回家后,和其兄一起来到某甲家将某甲杀死

  • 第4题:

    下列有关财产犯罪的表达,正确的有:()

    A:某甲在公共汽车上扒窃钱包一个,内装人民币50元整,被失主发现后扭送当地派出所。在扭送途中,某甲趁失主不备,猛然将其推倒(失主未受伤),夺路逃走后又被群众抓获。对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
    B:某乙原系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某厂征用村里土地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作废收款收据等手段套取征地补偿费10万元,据为己有。对某乙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
    C:某丙以谈生意为名,约某丁带上50万元的存折(设密码)到一旅馆客房内。某丁到后,某丙问存折带来没有,某丁说带了。某丙随即打电话到银行,问能否取出50万存款,银行方面说可以。某丙即伙同他人将丁某捆绑,搜出存折、身份证件等,到银行取款,但银行已经下班,让明日来取款。后来某丙等人听说某丁已经报案,潜逃外地。对某丙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的数额加重犯的未遂,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D:某戊对某乙实施抢夺行为,将某乙的手包(内有价值1000元的手机一部,现金500元)抢到手,某乙当场发现自己的手包被抢,立即追赶某戊。某戊被某乙抓住后,用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将某乙扎成轻伤。对某戊应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所转化成的抢劫罪定罪处罚

    答案:B,D
    解析:
    【考点】财产罪的认定。详解:某甲窃得50元钱被扭送,中途企图逃跑,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仍属盗窃行为,但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而不构成犯罪。注意:虽然扒窃构成盗窃罪无数额要求,但也应根据情节综合认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执行行政管理工作时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捆绑行为属于抢劫的暴力手段,所以不因此而构成绑架罪;某丙虽然抢取了存折,但一时无法兑现,认定为未遂较为合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法定刑升格的情形,也存在未遂问题,但抢劫数额巨大的为例外情形,故C项不当选。

  • 第5题:

    王警官在巡逻中发现某甲和某乙打架斗殴,遂将甲和乙抓获,押送派出所,王警官的行为属于扭送。


    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