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购买乙工厂生产的瓷砖,欠乙工厂货款l0万元已到期未还。某日,甲公司派两辆卡车到乙工厂拉货,但因卡车需要维修,甲公司就将车交由兼营修理汽车业务的乙工厂修理。三日后,因甲乙对到期货款未达成协议,乙工厂将两辆卡车扣留。要求甲公司在两个月内支付所欠货款,否则将变卖卡车以所得资金抵偿货款。乙工厂行为的性质认定不正确的是?( )A.乙工厂的行为是行使抵销权的行为B.乙工厂的行为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C.乙工厂的行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D.乙工厂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使留置权的行为

题目

甲公司因购买乙工厂生产的瓷砖,欠乙工厂货款l0万元已到期未还。某日,甲公司派两辆卡车到乙工厂拉货,但因卡车需要维修,甲公司就将车交由兼营修理汽车业务的乙工厂修理。三日后,因甲乙对到期货款未达成协议,乙工厂将两辆卡车扣留。要求甲公司在两个月内支付所欠货款,否则将变卖卡车以所得资金抵偿货款。乙工厂行为的性质认定不正确的是?( )

A.乙工厂的行为是行使抵销权的行为

B.乙工厂的行为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C.乙工厂的行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D.乙工厂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使留置权的行为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
我国《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由此可见,《物权法》对留置的规定不再限于合同债权,所有债权人在符合条件时均可行使留置权。此外,对企业之间的留置放宽了限制,留置标的不限于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卡车虽然与货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本案中留置卡车的行为是企业间留置权行使的行为。故D项正确。《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厅。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因双务合同也就是同一合同互负债权债务而发生,所以本题中不符合这一要件,不是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原理,上述两个法条所规定的是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主要特征是双务台同当事人一方先中止履行。然后选择或解除合同或恢复履行。所以本题显然不符合此项规定。
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和意定抵销,本题中不能依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进行法定抵销。并且.当事人之间没有抵销合意。也不存在合意抵销的问题。
更多“甲公司因购买乙工厂生产的瓷砖,欠乙工厂货款l0万元已到期未还。某日,甲公司派两辆卡车到乙工厂拉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工厂欠乙公司100万元,后甲工厂被乙公司兼并。甲工厂欠乙公司的债将因______而归于消灭。

    A.债的免除

    B.债的混同

    C.债的抵销

    D.债的解除


    正确答案:B
    解析:免除、混同、抵消以及解除均为债的消灭原因之一。其中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独行为;混同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抵消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解除指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因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 第2题:

    甲公司因购买乙工厂生产的瓷砖,欠乙工厂货款10万元已到期未还。某日,甲公司派两辆卡车到乙工厂拉货,但因卡车需要维修,甲公司就将车交由兼营修理汽车业务的乙工厂修理。三日后,因甲乙对到期货款未达成协议,乙工厂将两辆卡车扣留,要求甲公司在两个月内支付所欠货款,否则将变卖卡车以所得资金抵偿货款。乙工厂行为的性质认定不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ABC
    我国《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由此可见,《物权法》对留置的规定不再限于合同债权,所有债权人在符合条件时均可行使留置权。此外,对企业之间的留置放宽了限制,留置标的不限于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卡车虽然与货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本案中留置卡车的行为是企业间留置权行使的行为。故D项正确。《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因双务合同也就是同一合同互负债权债务而发生,所以本题中不符合这一要件,不是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原理,上述两个法条所规定的是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主要特征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先中止履行,然后选择或解除合同或恢复履行。所以本题显然不符合此项规定。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和意定抵销,本题中不能依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进行法定抵销。并且,当事人之间没有抵销合意,也不存在合意抵销的问题。

  • 第3题:

    甲工厂欠乙公司100万元,后甲工厂被乙公司兼并。甲工厂欠乙公司的债将因( )而归消灭。

    A.债的免除
    B.债的混同
    C.债的抵销
    D.债的解除

    答案:B
    解析: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B项符合题意,其他三项排除。

  • 第4题:

    甲工厂欠乙工厂50万元,后甲工厂被乙工厂兼并,甲工厂欠乙工厂的债务因此而消灭的原因是()。

    A、免除

    B、混同

    C、抵销

    D、解除


    参考答案:B

  • 第5题:

    甲工厂欠乙公司300万元货款。现在甲工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负债累累,被乙公司兼并。甲工厂欠乙公司的债务因之消灭,这种债的消灭被称为( )。
    A.债的解除 B.债的混同 C.债的抵销 D.债的免除


    答案:B
    解析:
    [详解]
    债的混同是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引起债的消灭的情形。引起混同的原因有企业合并、继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转让债权或转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