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遗嘱继承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生前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适用遗嘱继承: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由于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适用,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虽有遗赠扶养协议但遗产中尚有协议未涉及的部分时,才能按遗嘱进行继承。
2.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3.遗嘱继承人既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第2题:
简述承诺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内容一致即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成立。
(4)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第3题:
简述保险合同复效的概念及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应具备的要件。
第4题:
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后履行的顺序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即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或届满时,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是指不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包括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导致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消灭,而是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因此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以产生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履行或适当履行了合同债务,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此外,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第5题:
简述复代理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