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选举法的修改。简析选举权平等性原则。(南开大学2011年研;对外经贸2009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吉林大学2003年研)相关试题:选举权的平等性在我国体现在哪些方面?(中南财大2010年研)

题目

结合我国选举法的修改。简析选举权平等性原则。(南开大学2011年研;对外经贸2009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吉林大学2003年研)相关试题:选举权的平等性在我国体现在哪些方面?(中南财大2010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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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结社自由(中南财大2010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


    正确答案: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一般具有如下特征:①结社具有持久性与稳定性;②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③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与成员;④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一般具有如下特征:①结社具有持久性与稳定性;②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③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与成员;④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

  • 第2题:

    你认为应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中南财大2003年研)相关试题:我国的选举制度应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简答题,中南财大2008年研)


    正确答案: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选举机构的完善 从国外经验看选举组织一般是固定的人员也是专职的;选举组织一般要独立于各党派、各国家机关和各利益团体以及对选举机构的监督。在进一步完善选举组织机构的时候有以下两种方案:①还选举组织权于民政部门。还选举组织权于民政部门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自我选举认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不应该由本机关主持的选举产生。二是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已摸索出一些成功的经验况且还有以前主持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的经验。②成立独立的全国选举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应该将全国所有的选举事务包括人大代表的选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等交由一个独立于党政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人大系统之外的组织系统管理即建立全国选举委员会并在省、市、县、乡各级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负责选举。为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还应该建立独立的法院、特别法庭或选举法庭对所有选举进行监督就选举争论和当选争讼作出仲裁并对选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选民登记的完善 在实践中选民登记制度存在以下问题;①由选举组织机构保证所有选民参加选举。这种做法有悖自由选举原则。②我国现有的选民登记方法在制度设计和操作技术上都相当不成熟。虽然规定“一次登记长期有效”但从历次选举情况看大多数地方都会对选民全部重新登记并颁发新的选民证。针对选民登记中存在的问题选举机构首先应当允许选民的消极权利及不进行登记而不能为了高票通过率自己去登记选民针对选民的消极态度选举机构可以扩大宣传让选民意识到自己行使权利的重要性进而才能主动登记、主动参与。其次按照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规则尽量避免重复登记。(3)确定正式候选人制度的完善①实行有较大竞争性的选举机制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可分别从竞争候选人和竞争当选两方面着手制度化。在竞争候选人阶段将其制度化包括:a.在选举法中明确规定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地位以改变在选举中实际存在的不重视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做法。b.明确要求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作自我介绍作为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补充。c.选举组织根据推荐者和被推荐的候选人介绍的情况在与被推荐的候选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核实后依法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公布后进入竞争当选阶段。在这一阶段的制度化措施主要有:a.明确要求代表候选人在选区范围通过各种合法形式向选民或代表作介绍和宣传;b.由选举组织主持候选人辩论会就各自的政见进行辩论;c.候选人应专门安排时间和地点就本选区事务接受选民或代表咨询并解答。②从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酝酿协商到确定所规定的期限看时间过于仓促使选民或选举人无暇作出合适的选举决定。因此应相应的延长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酝酿协商到确定的期限。(4)选举权的救济制度的完善①我国的选举罢免制度a.完善代表当选后的独立性。促使代表能够公正地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是地区或集团的利益独立行使职权。b.罢免制度的操作。首先对罢免程序从法律上进行严格的规定;其次细化选民或代表要求罢免人大代表的法定事由;再次在罢免程序上保障被罢免代表的权利。②我国的选举监察制度a.我国法律应对选举监察予以专门规定。b.我国《选举法》对选举活动规定一些监督措施比如前面涉及的对选民资格的监督;对选举人、候选人和选举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在选举过程中对选举环节的检查如清点参加选举的人数、选票发出与收回数、有效选票与无效选票的清点、候选人的得票数等。另外《选举法》规定了承担选举监察职能的机构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选举委员会。当然这样的规定可能会受到质疑因为从选举监察的视角看各级选举机构在选举中应属于被监督对象。③我国的选举诉讼制度 我国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角度对选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保障但这两种类型的诉讼无法完全解决层出不穷的选举纠纷问题。因此应当扩大选举诉讼制度的范围将有关选举无效之诉、当选无效之诉及与罢免案有关的诉讼以及侵犯选民民主权利的行为都纳入法院的受案范围。
    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选举机构的完善从国外经验看,选举组织一般是固定的,人员也是专职的;选举组织一般要独立于各党派、各国家机关和各利益团体,以及对选举机构的监督。在进一步完善选举组织机构的时候,有以下两种方案:①还选举组织权于民政部门。还选举组织权于民政部门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自我选举认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不应该由本机关主持的选举产生。二是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已摸索出一些成功的经验,况且还有以前主持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的经验。②成立独立的全国选举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应该将全国所有的选举事务包括人大代表的选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等,交由一个独立于党政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人大系统之外的组织系统管理,即建立全国选举委员会,并在省、市、县、乡各级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负责选举。为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还应该建立独立的法院、特别法庭或选举法庭,对所有选举进行监督,就选举争论和当选争讼作出仲裁,并对选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2)选民登记的完善在实践中,选民登记制度存在以下问题;①由选举组织机构保证所有选民参加选举。这种做法有悖自由选举原则。②我国现有的选民登记方法在制度设计和操作技术上都相当不成熟。虽然规定“一次登记,长期有效”,但从历次选举情况看,大多数地方都会对选民全部重新登记,并颁发新的选民证。针对选民登记中存在的问题,选举机构首先应当允许选民的消极权利及不进行登记,而不能为了高票通过率自己去登记选民,针对选民的消极态度,选举机构可以扩大宣传,让选民意识到自己行使权利的重要性,进而才能主动登记、主动参与。其次,按照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规则,尽量避免重复登记。(3)确定正式候选人制度的完善①实行有较大竞争性的选举机制,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可分别从竞争候选人和竞争当选两方面着手制度化。在竞争候选人阶段,将其制度化包括:a.在选举法中明确规定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地位,以改变在选举中实际存在的不重视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做法。b.明确要求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作自我介绍,作为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补充。c.选举组织根据推荐者和被推荐的候选人介绍的情况,在与被推荐的候选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核实后,依法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公布后,进入竞争当选阶段。在这一阶段的制度化措施主要有:a.明确要求代表候选人在选区范围通过各种合法形式向选民或代表作介绍和宣传;b.由选举组织主持候选人辩论会,就各自的政见进行辩论;c.候选人应专门安排时间和地点就本选区事务接受选民或代表咨询并解答。②从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酝酿协商到确定所规定的期限看,时间过于仓促,使选民或选举人无暇作出合适的选举决定。因此,应相应的延长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酝酿协商到确定的期限。(4)选举权的救济制度的完善①我国的选举罢免制度a.完善代表当选后的独立性。促使代表能够公正地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是地区或集团的利益独立行使职权。b.罢免制度的操作。首先,对罢免程序从法律上进行严格的规定;其次,细化选民或代表要求罢免人大代表的法定事由;再次,在罢免程序上,保障被罢免代表的权利。②我国的选举监察制度a.我国法律应对选举监察予以专门规定。b.我国《选举法》对选举活动规定一些监督措施,比如前面涉及的对选民资格的监督;对选举人、候选人和选举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在选举过程中对选举环节的检查,如清点参加选举的人数、选票发出与收回数、有效选票与无效选票的清点、候选人的得票数等。另外,《选举法》规定了承担选举监察职能的机构,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选举委员会。当然这样的规定可能会受到质疑,因为从选举监察的视角看,各级选举机构在选举中应属于被监督对象。③我国的选举诉讼制度我国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角度对选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保障,但这两种类型的诉讼无法完全解决层出不穷的选举纠纷问题。因此,应当扩大选举诉讼制度的范围,将有关选举无效之诉、当选无效之诉及与罢免案有关的诉讼,以及侵犯选民民主权利的行为,都纳入法院的受案范围。

  • 第3题:

    宪法解释(武大2006年研;中南财大2006年研;南开大学2006、2004年研)


    正确答案: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具有宪法效力。宪法解释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广泛除有权机关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宪法的条文、语句和文字的含义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我国宪法解释的机关是指宪法规定的有权解释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具有宪法效力。宪法解释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广泛,除有权机关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宪法的条文、语句和文字的含义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我国宪法解释的机关是指宪法规定的有权解释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4题:

    我国选举法中。,候选人的产生与了解候选人的制度是怎么规定的?你认为应该如何完善?(中南财大2007年研)


    正确答案:(1)候选人的产生与了解候选人的制度①直接选举中候选人的产生与了解候选人制度a.候选人的产生(参见本章简答题第6题答案)b.介绍候选人。我国选举法规定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②间接选择中候选人的产生与了解候选人制度a.候选人的产生。在间接选举中人大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联名推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酝酿提名候选人阶段结束后大会主席团将所有提出的候选人进行汇总经大会主席团批准后把所有合法提出的候选人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没有超过法定的差额比例则将提出的候选人都作为正式候选人提交投票选举。如果所有提出的候选人超过法定的差额比例则应将全部候选人提交代表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的得票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选举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b.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2)对候选人制度的完善.①实行有较大竞争性的选举机制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可分别从竞争候选人和竞争当选两方面着手制度化。、在竞争候选人阶段将其制度化包括:a.在选举法中明确规定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地位以改变在选举中实际存在的不重视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做法。b.明确要求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作自我介绍作为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补充。c.选举组织根据推荐者和被推荐的候选人介绍的情况在与被推荐的候选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核实后依法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公布后进入竞争当选阶段。在这一阶段的制度化措施主要有:a.明确要求代表候选人在选区范围通过各种合法形式向选民或代表作介绍和宣传;b.由选举组织主持候选人辩论会就各自的政见进行辩论;c.候选人应专门安排时间和地点就本选区事务接受选民或代表咨询并解答。②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酝酿协商到确定所规定的期限看时间过于仓促使选民或选举人无暇作出合适的选举决定。因此应相应的延长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酝酿协商到确定的期限。
    (1)候选人的产生与了解候选人的制度①直接选举中候选人的产生与了解候选人制度a.候选人的产生(参见本章简答题第6题答案)b.介绍候选人。我国选举法规定,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②间接选择中候选人的产生与了解候选人制度a.候选人的产生。在间接选举中,人大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联名推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酝酿提名候选人阶段结束后,大会主席团将所有提出的候选人进行汇总,经大会主席团批准后,把所有合法提出的候选人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没有超过法定的差额比例,则将提出的候选人都作为正式候选人提交投票选举。如果所有提出的候选人超过法定的差额比例,则应将全部候选人提交代表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的得票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选举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b.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2)对候选人制度的完善.①实行有较大竞争性的选举机制,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可分别从竞争候选人和竞争当选两方面着手制度化。、在竞争候选人阶段,将其制度化包括:a.在选举法中明确规定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地位,以改变在选举中实际存在的不重视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做法。b.明确要求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作自我介绍,作为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补充。c.选举组织根据推荐者和被推荐的候选人介绍的情况,在与被推荐的候选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核实后,依法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公布后,进入竞争当选阶段。在这一阶段的制度化措施主要有:a.明确要求代表候选人在选区范围通过各种合法形式向选民或代表作介绍和宣传;b.由选举组织主持候选人辩论会,就各自的政见进行辩论;c.候选人应专门安排时间和地点就本选区事务接受选民或代表咨询并解答。②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酝酿协商到确定所规定的期限看,时间过于仓促,使选民或选举人无暇作出合适的选举决定。因此,应相应的延长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酝酿协商到确定的期限。

  • 第5题:

    我国现行国家主席制度的特点是什么?(中南财大2004年研)


    正确答案:(1)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等;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从国家主席在对内和对外方面的职能可以看出其是我国的国家元首。 (2)国家主席的特点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和政治实践中的情况可以认为我国现行国家元首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①实行个体元首制度。根据元首本身的组织机构可以把国家元首制度分为个体元首制和集体元首制。个体元首制是由一人独任国家元首。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个体元首制。集体元首制是指由二人以上组成合议制机关由其全体成员共同担任国家元首和行使元首职权。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那种认为我国“国家主席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结合起来行使元首职权是集体的国家元首"的观点并不确切。②实行虚位元首制。国家主席不掌管实际的行政权作为国家元首行使职权必须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为根据。根据国家元首行使权力的状态可以把国家元首制度分为实位元首制和虚位元首制。实位元首制;是指国家元首行使职权时较少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预所享有的是实实在在的权力。在很多情况下国家元首同时是政府首脑直接掌管行政权。在实行总统共和制的国家总统就是实位元首。以美国最为典型其他如阿根廷、墨西哥等。虚位元首制是指国家元首只是礼仪上的国家代表其职权行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议会和政府的制约在国家机构中处于一种比较超脱的地位。在议会内阁制国家国王或总统就是虚位元首。③与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相比现行国家主席不再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不再召集和主持最高国务会议主席实行任期限制。1954年宪法设置了国家主席并对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和职权都作了规定。国家主席不再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而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独立的国家机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当时的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但并不是个体元首。刘少奇在1954年宪法草案报告中指出我们的国家元首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结合行使。所以当时我们的国家元首是集体的国家元首。但国家主席同时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召集并主持最高国务会议。因此当时的国家主席不仅对外是国家的代表而且对内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也起到重要的作用。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主席主要有以下职权:a.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这是法律生效的最后一道必经程序。国家主席还可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等。b.人事任免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c.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d.荣典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对国家有功勋的人员以勋章和荣誉称号。
    (1)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等;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从国家主席在对内和对外方面的职能可以看出,其是我国的国家元首。(2)国家主席的特点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和政治实践中的情况,可以认为我国现行国家元首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①实行个体元首制度。根据元首本身的组织机构,可以把国家元首制度分为个体元首制和集体元首制。个体元首制,是由一人独任国家元首。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个体元首制。集体元首制,是指由二人以上组成合议制机关,由其全体成员共同担任国家元首和行使元首职权。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那种认为我国“国家主席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结合起来行使元首职权,是集体的国家元首"的观点并不确切。②实行虚位元首制。国家主席不掌管实际的行政权,作为国家元首行使职权必须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为根据。根据国家元首行使权力的状态,可以把国家元首制度分为实位元首制和虚位元首制。实位元首制;是指国家元首行使职权时较少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预,所享有的是实实在在的权力。在很多情况下,国家元首同时是政府首脑,直接掌管行政权。在实行总统共和制的国家,总统就是实位元首。以美国最为典型,其他如阿根廷、墨西哥等。虚位元首制,是指国家元首只是礼仪上的国家代表,其职权行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议会和政府的制约,在国家机构中处于一种比较超脱的地位。在议会内阁制国家,国王或总统就是虚位元首。③与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相比,现行国家主席不再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不再召集和主持最高国务会议,主席实行任期限制。1954年宪法设置了国家主席,并对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和职权都作了规定。国家主席不再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而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独立的国家机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当时的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但并不是个体元首。刘少奇在1954年宪法草案报告中指出,我们的国家元首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结合行使。所以当时我们的国家元首是集体的国家元首。但国家主席同时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召集并主持最高国务会议。因此,当时的国家主席不仅对外是国家的代表,而且对内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也起到重要的作用。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主席主要有以下职权:a.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这是法律生效的最后一道必经程序。国家主席还可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等。b.人事任免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c.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d.荣典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对国家有功勋的人员以勋章和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