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运动商品公司从某小商品市场购进一批假名牌运动鞋,后欺骗乙公司,称该批运动鞋为进口正品运动鞋,双方签订了运动鞋买卖合同。两个月后,乙公司发现该批运动鞋为假货。一年半后,乙公司诉至法院,称甲运动商品公司将假名牌运动鞋冒充真品卖给乙公司是严重的欺诈行为,因此合同无效,要求甲运动商品公司承担法律责任。问: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题目

甲运动商品公司从某小商品市场购进一批假名牌运动鞋,后欺骗乙公司,称该批运动鞋为进口正品运动鞋,双方签订了运动鞋买卖合同。两个月后,乙公司发现该批运动鞋为假货。一年半后,乙公司诉至法院,称甲运动商品公司将假名牌运动鞋冒充真品卖给乙公司是严重的欺诈行为,因此合同无效,要求甲运动商品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问: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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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中国甲公司向德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美国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在德国登记注册的专利权,货物遭德国海关扣押,德国乙公司遂向中国甲公司索赔,甲公司可以成立的免责理由包括、

    A、甲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侵权
    B、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
    C、甲公司是遵照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
    D、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

    答案:B,C,D
    解析:
    甲公司不能以自己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侵权为由免责,因为德国是买方的营业地,中国甲公司被推定为应该知道买方营业地的知识产权登记注册状况的,所以A项免责理由不成立。可成立的理由是德国买方知道这批货物上存在美国丙公司的知识产权,以及甲公司是遵照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第(2)款(a)、(b)两项,所以B、C项免责理由成立。此外依据第43条,买方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卖方甲公司,则丧失向卖方中国甲公司索赔的权利,所以D项免责事由亦成立。

  • 第2题:

    N公司生产运动鞋,现价每双500元,某年的销售量每月大约9000双,其竞争者A公司把运动鞋价格从每双450元降到350元,导致N公司的月销售量跌到7000双(N公司的产品价格不变),说明两个公司运动鞋的交叉价格弹性是()。(注:使用中点法计算)


    1

  • 第3题:

    12、公司里有一个人穿了运动鞋,推测是男还是女?已知公司里男性30人,女性70人,男性穿运动鞋的有25人,穿拖鞋的有5人,女性穿运动鞋的有40人,穿高跟鞋的有30人。则以下哪项计算错误()?

    A.p(男|运动鞋)=0.25

    B.p(女|运动鞋)=0.4

    C.p(运动鞋|男性)=25/30

    D.p(运动鞋|女性)=0.4


    C

  • 第4题:

    “K 威”是甲公司所有的驰名运动鞋商标,近日发现某网上商城中有一家名为“赛K 威”的乙公司在其旗舰店中销售“赛K 威”牌健身器材,甲公司将其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可以对乙公司的“赛K 威”商标提出异议
    B、甲公司可以对乙公司的“赛K 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C、乙公司以“赛K 威”作为企业字号并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D、“赛K 威”牌运动器材与运动鞋不属于同类商品,乙公司并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错误,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乙公司的商标已经注册成功,甲公司不能提出异议。
    B项错误,《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公众对驰名商标的产品会有特别的注意,乙公司在健身器材上标注“赛K威”的商标,并不一定会误导公众,甲公司也未为此受到利益损害,甲公司不能申请无效宣告。
    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故乙公司以“赛K威”作为企业字号侵犯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D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但“赛K威”牌运动器材与运动鞋不属于同类商品,且公众在选择健身器材的时候并不一定会误导公众,导致甲公司的利益受损,乙公司未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 第5题:

    我A以前B没有买C黑运动鞋D。(过)

    A.我(过)以前没有买黑运动鞋。

    B.我以前(过)没有买黑运动鞋。

    C.我以前没有买(过)黑运动鞋。

    D.我以前没有买黑运动鞋(过)。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