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欠孙某10万元,田某欠赵某10万元。现孙某欲代替赵某对田某行使了代位权,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孙某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B.孙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C.孙某行使代位权,应在赵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D.孙某行使代位权,应在田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题目

赵某欠孙某10万元,田某欠赵某10万元。现孙某欲代替赵某对田某行使了代位权,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孙某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B.孙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C.孙某行使代位权,应在赵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D.孙某行使代位权,应在田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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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赵某欠孙某l0万元,田某欠赵某l0万元。因赵某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孙某欲行使代位权诉讼。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孙某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B.孙某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C.孙某行使代位权,应在赵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D.孙某行使代位权,应在田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BD
    本题考核代位权诉讼的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E)。

  • 第2题:

    张某、李某、赵某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李某各出资20万元,赵某出资60万元。三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付出资。公司成立2年后张某欲转让其股权,李某、赵某均同意转让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下列优先购买权的处理方案中,正确的有( )。

    A.经李某.赵某协商同意,各购买10万元
    B.经李某.赵某协商同意,李某购买2万元,赵某购买18万元
    C.李某与赵某协商不成,各购买10万元
    D.李某与赵某协商不成,则李某购买5万元,赵某购买15万元

    答案:A,B,D
    解析:
    根据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选项AB正确。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选项D正确。

  • 第3题:

    张某、李某、赵某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李某各出资20万元,赵某出资60万元。三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付出资。公司成立2年后张某欲转让其股权,李某、赵某均同意转让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下列优先购买权的处理方案中,正确的有( )。

    A.经李某、赵某协商同意,各购买10万元
    B.经李某、赵某协商同意,李某购买2万元,赵某购买18万元
    C.李某与赵某协商不成,各购买10万元
    D.李某与赵某协商不成,则李某购买5万元,赵某购买15万元

    答案:A,B,D
    解析:
    根据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选项AB正确。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选项D正确。

  • 第4题:

    赵某向钱某借款30万元,用价值15万元的汽车作抵押,同时又请孙某和李某对未抵押部分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债务到期后,赵某无力偿还。钱某获汽车拍卖价款1O万元后,找孙某追偿其余债务。孙某承担责任并行使权利的方式为( )。

    A.先代偿20万元,然后请求赵某偿付20万元

    B.先代偿20万元,然后请求李某承担10万元,再请求赵某偿还10万元

    C.先代偿15万元,然后请求赵某偿付15万元

    D.先代偿15万元,然后请求李某承担7.5万


    正确答案:CD
    赵某向钱某借款的担保方式有两种,即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前者为物的担保。《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人的担保,如果保证人的保证范围未作约定的,保证人只承担物的担保以外的部分。本题中设定的担保物的价值为15万元,所以保证人孙某和李某只承担剩余的15万元的担保责任。因此,A、B两项所确定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不对。又因保证人孙某和李某对未抵押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所以先将该部分债务全部承担后,再行使追偿权,向另一保证人李某,或主债务人赵某追偿。

  • 第5题:

    共用题干

    赵某欠孙某10万元,田某欠赵某10万元,赵某同时还欠周某和郑某10万元。孙某代替赵某对田某行使了代位权,要回了10万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孙某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B:周某和郑某知道孙某行使了代位权后,即使债权未到期,也可以主张同时受偿
    C:设置代位权的目的在于催促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
    D:孙某可以直接向田某代位行使10万元债权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出售其办公大楼的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低于市场价格800万元),且买受人丙知道了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因此符合《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从而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问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明显不合理而接受转让的,债权人乙公司不应当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74~75条的规定,A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故B项错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生效后,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故D项错误。撤销权的效果在于财产的回归,债权人并不直接获得财产,因而C项正确。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故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没有法律根据;选项C陈述不准确,实际上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它的设置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选项D的错误在于孙某必须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权利而不得直接向田某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