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指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试论述涉及民法的两个基本原理。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 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4题:
第5题: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