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指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试论述涉及民法的两个基本原理。

题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指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试论述涉及民法的两个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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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共同共有的说法,正确的有()。

    A.共同共有人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确定各自对共有物的份额
    B.处分共同共有物一般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C.各共同共有人同时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地承担义务
    D.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
    E.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能请求分割共有物

    答案:B,C,D,E
    解析: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同共有人的份额。

  • 第2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  )。
    A.法定解释
    B.司法解释
    C.正式解释
    D.行政解释


    答案:A,B,C
    解析: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所作出的解释是司法解释、法定解释、正式解释。

  • 第3题: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 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第4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要求:根据民法原理评析。


    答案: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此项解释涉及民法的两个基本原理:共同共有关系和善意取得制度。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只能共同行使权利,包括对财产处分权的行使;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既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全部,也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此项司法解释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法律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同时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正式确认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 第5题: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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