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曾借给方某4000元人民币用于购货,方某资金周转后很快还给江某。由于江某与方某因生意往来发生纷争,方某借据仍在江某手中,江某借机向法院起诉,要求方某还其借款4000元。经法院调查,虽方某曾借江某4000元,但早已还钱并有多人在场见证,此后方某再未向其借钱。据此,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终结诉讼B.裁定不予受理C.裁定驳回起诉D.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题目

江某曾借给方某4000元人民币用于购货,方某资金周转后很快还给江某。由于江某与方某因生意往来发生纷争,方某借据仍在江某手中,江某借机向法院起诉,要求方某还其借款4000元。经法院调查,虽方某曾借江某4000元,但早已还钱并有多人在场见证,此后方某再未向其借钱。据此,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裁定终结诉讼

B.裁定不予受理

C.裁定驳回起诉

D.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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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D
更多“江某曾借给方某4000元人民币用于购货,方某资金周转后很快还给江某。由于江某与方某因生意往来发生 ”相关问题
  • 第1题:

    孙某与江某于2004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规定:婚后各方应以家庭为重,互相忠实;任何一方背叛对方,背叛方必须同意离婚,且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随着女儿的降生,2006年初,二人又补充了忠诚协议的内容:如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离婚后女儿归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必须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 2009年9月,江某得知孙某与其上学时期的恋人邹某重温旧情,气愤不已,但因孙某一再保证以后不再与邹某联系,故江某原谅了孙某。 2010年4月,江某发现孙某仍然与邹某保持着联系,且经常互发暧昧短信,接触频繁,孙、江二人感情因此出现危机。同年7月起,孙某与邹某在外租房同居。江某对孙某的出轨行为忍无可忍,提出离婚,并要求孙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 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1)孙某与江某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否适用我国合同法?为什么? (2)对本案中的夫妻忠诚协议,法官甲认为全部无效,而法官乙认为部分无效。请选择您较为认同的观点(只能选择一种观点),并阐释理由。


    答案:
    解析:
    (1)孙某与江某的夫妻忠诚协议不适用我国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均为财产关系,而夫妻关系主要是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于夫妻人身关系。我国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夫妻忠诚协议不适用我国合同法。 (2)①如同意法官甲的观点,参考答案如下: 人身权是法定的。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立、变更、终止人身关系,即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人身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这一规定具有明显的倡导性,并且婚姻法也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见,夫妻相互忠实是一种道德义务,并非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确立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仅以违反“夫妻应相互忠实”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孙某与江某的夫妻忠诚协议属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并且是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故该协议无 效 ②如同意法官乙的观点,参考答案如下: 第一,协议中有关人身关系的约定,如“背叛方必须同意离婚…‘过错方必须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是否主张离婚是婚姻当事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本案中,孙某与江某之间“背叛方必须同意离婚”的约定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故无效。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不得取消或放弃。本案中,孙某与江某通过忠诚协议要求过错方必须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违反了《民法总则》的规定,故该约定无效。 第二,孙某与江某之间“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约定,属于财产关系的约定,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以协议方式处分财产,故该约定有效。

  • 第2题:

    下列个人收入,属于纳税人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张某办理内退手续后,在其他单位重新就业取得的收入
    B.王某由任职单位派遣到外商投资企业担任总经理取得的收入
    C.陈某在闲暇时间做兼职,取得的兼职收入
    D.演员江某外地演出取得由当地主办方支付的演出费
    E.供货方给予购货方业务员钱某以免收旅游费用方式奖励其境外旅游所发生的费用

    答案:C,D,E
    解析:
    选项A:个人内退后,再次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选项B: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 第3题:

    江某和陈某离婚后,孩子玲玲经法院判决由陈某抚养,后江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结婚。在此案例中,应当对玲玲履行教育义务的是( )


    A.陈某

    B.江某

    C.王某和江某

    D.陈某和江某

    答案: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题干中,江某和陈某为玲玲的父母,无论他们是否离异,都应担起让玲玲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

  • 第4题:

    下列个人收入,属于纳税人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张某办理内退手续后,在其他单位重新任职取得的收入
    B.王某由任职单位派遣到外商投资企业担任总经理取得的收入
    C.陈某为供货方介绍业务,从供货方取得的佣金
    D.演员江某外地演出取得由当地主办方支付的演出费
    E.供货方给予购货方业务员钱某以免收旅游费用方式奖励其到境外旅游

    答案:C,D,E
    解析:
    选项A和选项B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 第5题:

    下列个人收入,属于纳税人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张某办理内退手续后,在其他单位重新任职取得的收入
    B.王某由任职单位派遣到外商投资企业担任总经理取得的收入
    C.陈某为供货方介绍业务,从供货方取得的佣金
    D.演员江某外地演出取得由当地主办方支付的演出费
    E.供货方给予购货方业务员钱某以免收旅游费用方式奖励其到境外旅游

    答案:C,D,E
    解析:
    选项A和选项B属于“工资、薪金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