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中午,赵某与其儿子(18岁)正在一居民楼厂正常行走,突然三楼李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下来,正砸在赵某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支付医药费1480元。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李赔偿。而李某否认赵某的伤系李某家花盆坠落所致。这种情况,应由()。A.赵某负责举证B.李某负责举证C.赵某、李某共同负责举证D.赵某的儿子负责举证

题目

某日中午,赵某与其儿子(18岁)正在一居民楼厂正常行走,突然三楼李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下来,正砸在赵某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支付医药费1480元。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李赔偿。而李某否认赵某的伤系李某家花盆坠落所致。这种情况,应由()。

A.赵某负责举证

B.李某负责举证

C.赵某、李某共同负责举证

D.赵某的儿子负责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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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赵某与江某路经一栋居民楼时,六楼黄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中赵某,致其重伤,共花费医疗费3万元。赵某将黄某告至法院要求赔偿,而黄某否认赵某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此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

    B.黄某

    C.赵某和黄某

    D.赵某和江某


    正确答案:A

  • 第2题:

    赵某在一居民楼下正常行走,三楼李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因没放好坠落下来,正砸在赵某的头上,致其受伤,共支付医疗费1000元,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对赵某的医疗费说法正确的是()

    A.由赵某自己承担
    B.由李某承担
    C.赵某、李某共同分担
    D.査明是谁引起花盆坠落的,谁引起的谁承担

    答案:B
    解析:
    本题是物件致人损害责任,适应的是过错推定原則,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担损害賠偿责任。物件致人损害具体包括:(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擴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2)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4)树木镇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本題中是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所以应当由房屋所有人李某承担损害赂偿责任。

  • 第3题:

    2、甲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这一争议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A.甲承担举证责任

    B.甲、乙均应承担举证责任

    C.乙承担举证责任

    D.丙作为证人承担举证责任


    A

  • 第4题:

    赵某在一居民楼下正常行走,三楼李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因没放好坠落下来,正砸在赵某的头上,致其受伤,共支付医疗费1000元,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对赵某的医疗费说法正确的是( )。
    A.由赵某自己承担
    B.由李某承担
    C.赵某、李某共同分担
    D.查明是谁引起花盆坠落的,谁引起的谁承担


    答案:B
    解析:
    本题是物件致人损害责任,适应的是过错推定原则,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件致人损害具体包括:(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2)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4)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本题中是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所以应当由房屋所有人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5题:

    下列各案件中,对于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说法错误的有:( )

    A.村民刘某诉县供电局安装的高压线太低而电死了他家的牛,请求损害赔偿,则县供电局应当对自己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B.苟某从事狗肉屠宰工作,现杀现卖。毛某是爱狗人士,坚决反对贩卖狗肉,在苟某的摊前与其理论。毛某在发生争吵后不顾阻拦自行打开狗笼,被狗咬伤,花费上千元注射狂犬疫苗。毛某诉至法院,要求苟某赔偿。毛某应对自己被狗咬伤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C.2018农历新年时,甲、乙、丙三人同时在小区内燃放烟花,不小心炸伤路过的丁,丁为此支付医疗费3000元。现丁将甲、乙、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但法院无法查清究竟是甲、乙、丙谁燃放的烟花炸伤了丁。甲、乙、丙应当对自身的行为与丁受伤的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和自身的行为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D.赵某在一居民楼下正常行走,突然三楼李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下来,正砸在赵某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支付医疗费4800元。就花盆坠落砸伤赵某的事实,应由赵某负责举证

    答案:A,C
    解析:
    考查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应由受害人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加害人过错和因果关系相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了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故C项中关于甲、乙、丙的共同危险行为与丁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证明责任,但甲、乙、丙对自己的行为存在过错仍应由丁承担举证责任,C项当选。A项不属于《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的特殊侵权案件,过错事实应由村民刘某承担举证责任,A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