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承包经营权是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1、从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来看,承包经营权不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以及国家机关的授权产生的,而是通过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确立的。
2、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3、承包经营权的内容通常是由承包合同确定的。
4、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水面、荒地、滩涂等。
第1题:
典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
1、房屋典权是其他物权,且属不动产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典权的内容侧重于典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诸权能。
2、房屋典权在设立时,典权人应向出典人支付典价。
3、典权是有期限的他物权,期限届满后出典人有以支付原典价向典权人要求回赎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的权利。
第2题:
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3题:
第4题:
简述格式条款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由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一般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拟定时并未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
(2)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定。
(3)订约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般情况下,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地位有较大差别,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实力方面往往占有较大优势,相对人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