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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4、构成法医临床学最基础的骨架标准是

    A.《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标准》

    B.《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

    C.《法医临床学鉴定规范》

    D.《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E.《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A

  • 第2题:

    30、《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多发性复合损伤有多处残疾,应按多处伤残分别评定并在鉴定意见中分别罗列。()


    在涉及伤病关系鉴定时,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的因果关系;若一手示指离断伤不能再植,伤后即可进行鉴定

  • 第3题:

    2、目前我国现行的残疾标准不包括:

    A.《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B.《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2号)

    C.《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D.《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


    言语残疾包括 3 岁以下的幼儿

  • 第4题:

    31、对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的分级系列中没有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并依据该标准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对于两处以上损伤均构成伤残者,可以采用“晋级”的方法评定其伤残等级。

  • 第5题:

    27、在涉及到伤病关系鉴定时,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的因果关系。()


    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