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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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
    B、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
    C、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主次之分
    D、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

    答案:D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第58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所以由林某交付定金、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同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我国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法律并未对其加以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林某父母所持理由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该理由如果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故属于法律事实。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林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实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价值判断是指客体对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的判断。而法的价值包含利益,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必然要考虑客体承载的利益问题,故涉及法的价值评价。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D。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在立法法中有两个条文加以规定,一是第83条,二是第85条第1款:“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但人大常委会裁决的情形仅限于此一种,并非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进行解释。而在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需要由执法部门进行解释,而不是立法机关。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但是并非属于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正式的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通过的宪法。建国以后,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
    安某和皮某为三等秘书和随员,属于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其中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包括: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等。而对于订阅接受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公约并未禁止。接受国对于违反相关义务的使馆及人员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对派遣国政府提出抗议并要求其承担国家责任,宣布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等等。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后,接受国可以令其限期离境。
    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本题答案为B、C。
    《反补贴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同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与乙厂之间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主张王某返还违法所得。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以向生产者请求损害赔偿。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所以李某也可以向商场请求赔偿。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

  • 第2题:

    下列关于公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不仅对继承和遗嘱等法律行为可以进行公证,也可以对亲属关系等事实进行公证
    B.我国公证不仅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也证明公证客体的合法性
    C.公证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机构可以执行公证内容
    D.公证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C
    解析:
    考点:公证的对象
    讲解:公证的客体即公证对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继承、赠予、遗嘱等;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以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所以A项正确。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侧重于形式证明,只证明真实性,大陆法系国家则侧重于证明法律行 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我国属于后一种。所以B项正确。公证效力具有特殊性,它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对经公证的以给付 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债权 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机构无权执行。所以C项错误。公证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D项正确。因本题为选非题,应选C。

  • 第3题:

    6、下列关于公证法律关系客体的表述中不恰当的一项是()。

    A.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

    B.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C.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D.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关系


    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关系

  • 第4题:

    下列关于公证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A.公证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机构可以执行公证内容
    B.不仅对继承和遗嘱等法律行为可以进行公证,也可以对亲属关系等事实进行公证
    C.公证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D.我国公证不仅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也证明公证客体的合法性


    答案:A
    解析:
    公证效力具有特殊性,它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对经公证的以给 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机构无权执行。所以A项错误,当选。公证的客体即公证对象,包括民事法 律行为(如合同、继承、赠与、遗嘱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以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 所以B项正确。公证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所以C项正确。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侧重 于形式证明,只证明真实性,大陆法系国家则侧重于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 性,我国属于后一种。所以D项正确。

  • 第5题:

    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
    A.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
    B.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
    C.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主次之分
    D.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


    答案:D
    解析:
    【精解】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因此,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B正确。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者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所以,在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因此,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A正确。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随着权利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因而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与人们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与法的价值评价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D错误。同时,应该认识到的是,在分析多向法律关系的客体时,我们应该把这一法律关系分解成若干单向法律关系,然后逐一寻找它们的客体。多向法律关系之内的诸单向关系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体也有主次之分。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