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有关继承准据法的规定。
第1题:
我国立法对涉外继承准据法的选择采用了()
A.区别制
B.同一制
C.遗产所在地法
D.法院地法
第2题:
我国立法对涉外法定继承准据法的选择采用了区别制。
第3题:
22、遗嘱本身的准据法和继承的准据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下列各项中,应该用继承准据法来解决的有
A.立嘱人是否必须给特定的继承人留下一定份额的财产
B.继承开始的原因和时间
C.是否允许通过亲笔遗嘱来处分其遗产
D.继承开始的效力
第4题:
简述合同准据法的历史发展。
从合同准据法的选择的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它大致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
(1)以缔约地法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结因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这一学说自法则区别说产生后直至16世纪杜摩兰提出“意思自治”学说期间,一直在合同法上占据统治地位;
(2)依“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即,强调依当事人主观意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这种从主要依缔约地等空间场所因素转变到主要依当事人自主选择来决定合同准据法的转变,应该说完全是以这个时代的资产阶级极力标榜的“契约自由”为契机的;
(3)以“意思自治”为主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当代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最有影响的是意思自治说、最密切联系说和合同自体法说三大学说。
第5题:
25、我国立法对涉外法定继承准据法的选择采用了区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