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1)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持这种观点的国家认为,不当得利涉及不当得利发生地国的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法律观念,因而应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如日本。
(2)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如奥地利。
(3)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如波兰。
(4)选择适用多种法律,如瑞士。


更多“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主要有哪些主张?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有哪些不同的主张?


    参考答案:

    (1)法院地法。英美国家在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上采纳法院地法的做法,通常就是婚姻当事人的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法。其主要理由是离婚涉及一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所以法院应适用自己的法律。
    (2)属人法。主张离婚适用属人法的根据主要是,离婚是消灭既存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与人的身份有密切联系,所以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离婚应与婚姻成立的准据法一致,既然婚姻的成立适用属人法,离婚也应适用属人法。
    (3)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结合。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日本和泰国都采用本国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做法。
    (4)许多新立法中出现了有利于离婚的趋势,如捷克斯洛伐克、奥地利和瑞士等国的立法。


  • 第2题:

    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的主张主要有()。

    A.适用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

    B.适用法院地法

    C.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D.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参考答案:A, B, C, D

  • 第3题:

    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主张

    A.适用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

    B.适用法院地法

    C.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D.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出生

  • 第4题:

    关于子女婚生问题的法律适用有哪些不同的主张?


    参考答案:

    (1)父母属人法。在主张适用父母属人法的国家中又可分为:生母之夫的本国法、生父的住所地法、父母的共同属人法、分别适用父母各自的属人法、适用父母一方的本国法。
    (2)子女属人法。晚近一些国际私法立法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相继采用子女的属人法为准据法。但冲突法对子女的保护是有限的,因为即使适用了子女的属人法也不能完全保证该法律的实体规定对子女有利。
    (3)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并不意味着如果婚姻无效,子女就一定为非婚生子女,子女是否婚生依支配婚姻效力的冲突规则所指向的实体法决定。
    (4)适用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 第5题:

    下列哪项不是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A.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即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B.适用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

    C.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

    D.选择适用多种法律


    参考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