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冲突规范的特点。
第1题:
简述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的表现形式。
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大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两国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所使用的概念虽然相同,但指引准据法的连结点却不相同。如对动产继承,一国使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作连结点,而另一国则使用“死者死亡时的国籍”作连结点,这时如其中一国法院受理有关在一国有住所而具有另一国国籍的死者的动产继承案件,就发生冲突规范的冲突了。
(2)两国的冲突规范,不但“范围”所指相同,而且用以指定准据法的连结点也相同,但是该两国对连结点的认定或解释却不相同。两国都规定“动产继承适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就该死者的动产继承争议在其中一国法院涉讼,依该国关于“住所”的实体法规定,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应在对方国家,但依对方国家的实体法上的规定,死者的住所却在法院国,从而也产生了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
(3)与第二例相同,甲乙两国的冲突规范的“范围”和“连结点”完全相同,而且对连结点的解释也完全相同,可是对“范围”所涉及的事实情况的法律上的“定性”或“归类”不同。这种情况,被称为冲突规范的“隐存冲突”。
第2题:
简述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1)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由于中国内地的法律同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差异极大,因此,区际法律冲突的范围同国际法律冲突差不多。而且,各法域都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实现全国法制统一的进程将是缓慢而艰难的。
(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台湾、香港和澳门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中国内地的法律和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3)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同属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台湾和澳门之间的法律冲突是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分属于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属于普通法系的香港法律和属于大陆法系的台湾和澳门之间的法律冲突。
(4)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表现为各地区本地法之间的冲突,而且有时表现为各地区本地法和其他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的冲突。
(5)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法域之上无最高司法机关,因此,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方面,无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
(6)在立法管辖权方面,无中央立法管辖权和各法域管辖权的划分。实际上,在民商事领域,各法域享有完全的立法管辖权。
第3题:
第4题:
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1)冲突规范的概念。
(2)冲突规范的特点: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它仅指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主要是指导当事人或一国法院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的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它只有与其所指引的某国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它的结构独特,即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