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依据和基本原则。
第1题:
下列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表述正确的是:
A.宣告失踪的结果主要是财产方面的,宣告死亡的结果既有财产方面的,又有身份方面的
B.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C.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不应当宣告死亡
D.申请宣告失踪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皆有顺序限制
第2题:
下列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B.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C.宣告失踪不能引起婚姻关系的终止,而宣告死亡则导致婚姻关系终止
D.既符合宣告失踪,又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第3题:
第4题:
简述撤销失踪宣告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条件:(1)须被宣告失踪(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未死亡)(2)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由法院撤销失踪(死亡)宣告。
法律后果:(1)失踪宣告撤销后,原为失踪人设立的财产代管人即当然消灭其资格,其管理权复归于本人。(2)死亡宣告撤销后,发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方面的效力。关于财产关系的效力;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占有人返还原物时为管理财产所支付的费用,可以请求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原物的,可以不予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关于人身关系的效力:配偶尚未再婚的,其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已经再婚,其再婚效力不因撤销宣告而受影响,即使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也相同。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