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被告的概念、特征及确定。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特征: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确定: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⑵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1题:
试述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主要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第2题:
试述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1)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中止的特征。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
1,时空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2.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3.彻底性是指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并且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第3题:
试述联合承包的概念和特征。
第4题:
试述贪污罪的概念和特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所谓“侵吞”,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暂时由自己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必须出自故意,并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第5题:
试述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