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

题目

什么是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是指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物的行为。
盗窃爆炸物罪与盗窃罪的相同点是:
(1)犯罪的主体相同,都是一般主体;
(2)犯罪的主观要件相同,都只能由故意而不能由过失构成;
(3)犯罪的行为方式相同,都是秘密窃取。
盗窃爆炸物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主要是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作为前者犯罪对象的爆炸物是国家严格控制管理的危险物品,不是一般商品、财物,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泛指一切公私财物。因此,从广义上说,后者犯罪对象包括前者的犯罪对象,但是立法者强调前者的特殊性质,一旦被他人非法取得,就会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需要加以特殊保护,因而把它从一般盗窃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罪名和法定刑,予以特殊保护。


更多“什么是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 ”相关问题
  • 第1题:

    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


    参考答案:

    指生产者销售在产掺杂、掺假,以假允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特征:
    1、客体是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3、主观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具体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界限:
    1、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二是要严格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含义;三是看销售金额大小。
    2、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犯罪对象是特定的。
    3、停止形态的认定。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4、共同犯罪的认定。
    5、数罪的认定。


  • 第2题:

    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


    参考答案:

    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特征:
    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界限:
    1、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2、致人自杀或帮助他人自杀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3、“间接杀人”问题的认定和处理。


  • 第3题:

    绑架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


    参考答案:

    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
    特征:
    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情况下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在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况下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界限:
    1、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区别侵犯的客体有差异绑架罪侵犯只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往往还有他人的财产权利或其他权利;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则只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行为方式有所不同。绑架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并且使用暴力等手段;非法拘禁罪则既可以是作为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方式,暴力色彩不太浓厚;主观方面目的不同。绑架是以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拘禁则以索取债务或者被害人受拘禁之苦为目的。
    2、绑架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绑架案件中往往会出现被绑架人受伤、死亡等情况,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不发生数罪问题,因为刑法已将其作为结果加重犯作了明确规定。通常说的撕票只能依绑架罪一罪处罚,而不应另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等。


  • 第4题:

    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


    参考答案:

    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保险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保险活动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界限:
    1、区分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2、区分保险诈骗诈骗罪的一罪与数罪。


  • 第5题: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概念:指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参考答案:

    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与故意杀人罪相同,主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实际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认定本罪应:
    1、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自信能够避免发生死亡结果,结果却致人死亡,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对于是否发生死亡抱着无所谓的放任态度,即使并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凭借的也仅是侥幸心理,就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二者区别:就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该预见或者是否能够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应预见但疏忽大意没预见,导致他人死亡,就认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人不负有预见责任或者根本不可能预见结果死亡,就应认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