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21世纪中国法理学的基本发展趋势。

题目

简述21世纪中国法理学的基本发展趋势。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的法理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面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伟大实践,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需要,在学科体系建设、理论创新、方法论发展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而长足的进展,初步形成了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21世纪,广大的中国法理学工作者将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以更加巨大的研究热情和创新精神从事法理学研究,创造一种先进发达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可以预见,沿着这一方向,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将呈现下列五种基本的发展趋势:
第一,科学形象的确立。这主要表现为:
①彻底摆脱“左”、右政治思维定势的束缚和干扰,实事求是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②在总结以往认识成果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建构起能够表明法理学独立地位和理论优势的科学的范畴体系,建构起能够深入解释法律现象之复杂性、规律性的法学理论体系。
③广泛吸收现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新方法,特别是实证研究、定量分析的方法。
④建立和运行严格的科学化的学术规范体系。
第二,实践指向的增强。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应立足实践,面对实践,服务实践。正是由于社会改革与社会转型的伟大实践,法学才有可能成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一门显学。
第三、学术流派的多样化。不同学术流派的生成、存在和发展,是法学繁荣兴盛的标志,也是法学进一步发展的动力。21世纪的中国法学园地将呈现法理学流派百花竞放、欣欣向荣的局面。这些流派将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以不同的理论架构和研究方法,观察、认知和评价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提出观点各异、风格不同的理论学说,繁荣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第四,科际互动更加深入。当代科学的发展呈现出日益明显和迅速的学科分化—整合趋势,即学科分类的划分越来越细,学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越来越深入。在这种科学发展的大趋势下,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科学和龙头学科,必然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日益密切。
第五,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随着我国法理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方法论优势的进一步发挥,对国外法律和法学的比较研究在更大的范围、更深入的层次上开展,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科学总结的不断加强,我国法理学的学术水平、民族特点和时代精神必将有大幅度的提高和增强,从而使我们有充足的条件在国际法理学界独树一帜,占有一席。
第六,理论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理论创新和自主创新是法学的第一要务。要迎接中国法学面临的一系列时代挑战,法学工作者应当站在时代潮流的前头,以十六大所倡导的突破前人的巨大理论勇气进行理论创新和自主创新,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新境界,为整个人文社会科学、为世界法学、为中国法制实践奉献具有领先性、创新性的思想理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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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法理学的构成要素。


    参考答案:

    法理学的构成要素:
    1、法理学的内容问题;
    2、法理学的方法问题;
    3、法理学的渊源问题。


  • 第2题:

    简述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发展趋势。


    参考答案:

    在权限划分上:
    1、中央集权体制将继续发挥其有益的作用,但将从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出发,采取适当的分权。
    2、将是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来明确中央与各级政府的各自职责。
    在中央控制方面,行政控制仍将会居于主要地位。
    在未来的发展中,中央控制的这种积极目标将会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而更为明显。在这种情况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明确权限划分的基础上,不再仅限与必要的控制,而且更需要在加强沟通的基础上建立一种新型的合作关系。


  • 第3题:

    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将呈现出哪些基本的发展趋势。

    A、科学形象的确立

    B、实践功的曾强

    C、学术流派的多样化

    D、科技互动更加深入

    E、国际化趋势更为明显


    参考答案:ABCDE

  • 第4题:

    简述奥斯丁所列举的作为一般法理学合适对象的基本的原则、观念和特征。


    参考答案:

    (1)责任、权利、自由、伤害、惩罚和赔偿的观念;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他们与法律、主权和独立政治社会的关系。
    (2)成文法(或宣告之法)和不成文法(或未宣告之法),由于相对术语在司法或不适当意义上的特征。换言之,直接来源于主权或最高立法者的法律,与直接来源于臣民或从属立法者(具有主权或至尊授权)的法律之间的特征。
    (3)对世权(比如财产权或所有权)和对人权(比如契约权)的特征。
    (4)财产权或所有权中的对世权,和源于财产权和所有权的各种受限制的权利。
    (5)因契约而生、与对人权相对义务的特征,因伤害而生义务的特征,既非因契约也非因伤害,而因所谓“准契约”类比意义上义务的特征。
    (6)民事伤害(或私违法)和犯罪(或公违法)中伤害或违法的特征,侵权行为法中,或违法(严格意义)和违反契约,或“准契约”而生义务民事伤害(私违法)的特征。


  • 第5题:

    简述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正确答案:
    答: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是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部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所谓一般性,就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在内的法律运行全过程,以及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