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专利权终止和无效的原因及后果。
第1题:
简述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专利权被确认无效后,一般情况下无效宣告具有溯及力,即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己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裁定,己经试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试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例外信况下,无法平衡权利义务关系的,应当给予特殊救济。
第2题:
下列关于专利权终止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专利权终止后都可以请求恢复权利
B.终止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C.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构成假冒专利
D.对终止的专利权不能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第3题:
简述西晋灭亡的文化原因及后果。
统一西晋王朝的旋生旋灭,是大一统帝制文化阶段性走到尽头的结果。西晋败亡的直接原因是“八王之乱”,但更深层的原因是东汉以来世家大族的势力膨胀,根本妨碍着统一王朝的稳固。从主观上看,作为王朝官僚阶层主干力量的世家大族,未必有意地要分裂,充其量只是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但问题出在这个阶层由于获得了太多的既得利益而变得无所作为、精神腐朽。自从曹丕实行“九品中正制”以来,已经形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局面。
由于这个阶层高官厚禄可以世袭,带来的多是腐败的后果。’这后果主要有两点,一个重要表现是士人的不恤国事,另一个重要表现是奢侈腐朽。而奢侈的生活要维持,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千方百计地搜刮民财,贪污受贿之风大行其道。国家如何不亡。所以,西晋灭亡的文化原因及其后果就是:从西汉重儒术起,几百年培育起的一个对维系社会政治有重要职责的阶层,到汉晋之际,已经被权力腐蚀,负不起它应负的政治责任,因此,西晋灭亡是必然的。
略
第4题:
简述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消的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消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返还财产。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返还财产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前者指仅一方向对方返还从对方获得的财产,而对方所取得的财产则另做处理。后者指双方各自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如果无过错方遭受了财产损失,则有过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按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在因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消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中所应承担的份额。
(3)追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双方取得的财产”包括已取得和取得的财产。
(4)强制收购。对于以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的无效行为,可按国家收购价强制予以收购。
(5)其他制裁。主要指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等制裁。以上诸措施,可分别适用,亦可同时试用其中数种。
第5题:
关于专利权效力的问题,正确的说法是(35)。
A.专利权的终止导致专利权自始无效
B.专利权的撤销导致专利权自始无效
C.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宣告无效之日起无效
D.专利权一经终止就不能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