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遗赠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一)遗赠的概念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的法律行为。
(二)遗赠的法律特征:
1.遗赠是要式法律行为。遗赠应以遗嘱的方式进行,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2.遗赠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只要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表示了遗赠的愿望,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并不影响遗赠的法律效力。遗赠人生前有权单方取消或变更遗赠,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如果受遗赠人不接受遗赠,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的继承方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作无主财产处理。
3.遗赠是无偿的法律行为。遗赠人只能将财产权利遗赠给受遗赠人,不能将财产义务交由受遗赠人承担。
4.遗赠是遗赠人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法律行为。
5.遗赠是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6.遗赠是由受遗赠人亲自行使受遗赠权的法律行为。遗赠的受益主体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受遗赠的主体如果是自然人,其必须是在遗赠生效时生存的人。如果受遗赠的主体是集体组织,其在遗赠生效前已被撤销、解散的,遗赠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1题:
简述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及其意义。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协议。《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意义
1.遗赠扶养协议有利于解决农村中对“五保户”的扶养及其遗产的处理问题。
2.遗赠扶养协议有利于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有利于减少继承纠纷,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2题:
简述格式条款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由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一般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拟定时并未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
(2)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定。
(3)订约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般情况下,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地位有较大差别,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实力方面往往占有较大优势,相对人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
第3题:
简述政党的概念及其特征。
政党是代表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根本利益,为实现某些政治目的,特别是为了夺取政权、保持政权或影响政权而建立的一种政治组织。
特征:
1、反映一定阶级或阶层的共同利益
2、有明确的政治纲领和政治目标
3、以谋取政权和执掌政权为实现其政纲的主要手段
4、有系统的组织机构和组织纪律
略
第4题:
简述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诺成性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必须要有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遗赠扶养协议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的、有偿的法律行为。扶养人应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履行义务,在遗赠人死亡时实现权利;遗赠人应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享受权利,于死亡后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法律行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所承担的义务是相对应的,但不是等价的。
3.遗赠扶养协议是继承法规定的多种遗产转移方式中优先适用的一种方式。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4.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中,遗赠人为公民,扶养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当扶养人为公民时,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不能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