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哪些法律、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规定。
略
第4题:
第5题: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