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性质。
第1题:
简述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构成要件。
第2题:
简述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中的特殊程序。
(1)管辖法院
相关法院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确定的,通过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公告程序
受理案件后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法院登记,公告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0日
(3)权利人登记程序
登记者应证明与对方的法律关系和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可另行起诉,无正当理由未登记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参加推选代表人,但不影响其享有的实体权利
(4)推选或者商定诉讼代表人
当事人选定、法院与当事人商定、法院指定
(5)裁判的效力
裁判效力具有扩张性
裁判效力仅拘束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来说,裁判具有预决效力,可以裁定直接适用法院对代表人诉讼已经作出的裁判,无须另行作出裁判。
第3题:
第4题:
简述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构成要件。
第5题:
简述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它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
②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这里所指是“确定”,应当是共同诉讼人基本情况的确定,
③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因此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既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
④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既可以由全体当事人共同推选出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出只代表该部分当事人的代表人。如果不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的,在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自己直接参加诉讼;在普遍共同诉讼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如果人数不多的,也可以直接参加诉讼。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它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①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且起诉时人数仍未确定。这是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根本区别。
②众多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这是当事人不确定时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有普遍共同起讼,才能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如果人数不确定,就不能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
③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在这类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