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具体犯罪产生的原因内容。
第1题:
简述犯罪后报复的原因。
一是犯罪人没有得到及时的或应有的法律惩罚。
二是被害人认为对犯罪人的司法惩处不能或没有满足自己的要求。
三是被害人不知道应当或怎样运用法律手段惩罚被害人。
四是犯罪行为涉及被害人隐私,被害人不愿意诉诸法律。
五是被害人不相信司法机关。
六是被害人有强大的势力,认为利用自身势力可以对犯罪人进行比刑事惩处更严厉的惩罚或得到超出法律规定的补偿。
七是被害人基于对法律的无知或曲解,不认为自己的报复行为是犯罪。
八是被害人没有得到社会应有与及时的同情和帮助,有时甚至受到人们的歧视,更加激发起他的愤怒情绪。
第2题:
简述“摊丁入亩”产生的原因、内容和评价。
清初的赋役制度承袭明制,田赋分夏秋两季征收,丁银以按丁征收为主,兼有按地征收。康熙时丁银很重,农民为逃丁银而流亡。为了稳定税收数额,确知人丁数量防止农民流亡,康熙五十一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定额征收每年丁银,今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丁银额的固定给地丁合一创作了有利条件,但没有解决丁役不均问题。康熙五十五年少数地区率先摊丁入亩,雍正元年宣布将摊丁入亩推行全国。
摊丁入亩的内容是把各省丁税原额分摊在各州县的土地上,地税一两分摊若干丁银。地银和丁银合一,叫做地丁银。同时,将地丁之外的匠班银、渔课钞等其他赋役也合并在田赋中征收。
摊丁入亩在我国封建服役史上有划时期意义。从两税法到一条鞭法实行的仍然是人口、土地并征的二元税制。摊丁入亩将固定的丁银全数摊入地亩,随之取消了人丁编审,使二元税制变成了单一的土地税制。这对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第一,摊丁入亩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使阶级矛盾有所缓和,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第二,封建国家基本放弃了对农民、特别是对无地农民的直接控制,农民获得了一定的人身自由,迁徙或改业不再受户籍限制,流动人口大大增加,促进了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的开发。无地的工商业者没有了丁银负担,对工商业的繁荣发展起了积极作用。破产农民从农村游离出来成为雇工,也为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准备了条件。第三,人口统计摆脱了同赋役制度的联系,利于人口统计的精确和人口增长。
摊丁入亩也有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第一,废除丁银制度不是通过直接放弃丁税银额而是以摊丁入亩的方式来实现,是以保证封建国家的利益为前提的,代表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第二,地主往往通过增租的方式将丁银负担转嫁给佃农。第三,摊丁之后徭役制度虽从法令上废除,但徭役加派并未根除。
第3题:
请简述休眠效果的内容及产生的原因。
第4题:
犯罪原因的具体内容永远处于不变的过程中。
第5题:
从产生的时间看,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产生的原因,犯罪目的形成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