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孟德斯鸠的自然法理论。
第1题:
简述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理论内涵。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一部主要著作,他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他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法律同政体、地理、气候、自由、贸易、人口、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关系,这些关系相互作用综合的结果,就构成了“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就是法律与各种因素之间关系的总和,简单说,就是一种关系。只有适合民族精神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
他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哲学、社会学和法学观点,把社会现象同物质环境、地理状况、文化历史传统联系起来考察研究法律,认为各国的法律应有自己不同的体系及其法的精神。
认识法律应注意影响法律产生、运行的环境因素、存在条件,强调万事万物都有法,都要用法来衡量,不能把法律看成是孤立的社会现象,而要在广阔的社会背景下分析法律,在法律与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之中把握法的精神。
第2题:
近代自然法的代表人物有()。
A.格老秀斯
B.霍布斯
C.孟德斯鸠
D.卢梭
E.洛克
第3题:
第4题:
在孟德斯鸠的理论中,自然法包括的原则有()。
A.希望过社会生活
B.相互爱慕
C.寻找食物
D.和平
E.正义
第5题:
简述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追求政治自由是孟德斯鸠政治思想的主要目标。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的获得只有在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正是在此认识基础上,孟德斯鸠提出了分权学说。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包含了两个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部分是分权。孟德斯鸠把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组成部分。其中,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权力,司法权是裁决私人纷争、惩罚犯罪的权力。为了保证政治自由,孟德斯鸠认为,三项权力应该分开行使,不能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手中,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自由便不存在了。
第二部分是制衡。他认为,三种政府权力之间应该彼此制约,以达到一种均衡,其中行政与立法之间的制衡尤为重要。
三种权力的划分并不是孟德斯鸠分权理论的核心内容,孟德斯鸠对西方政治思想的最大贡献在于他还提出了权力相互牵制、相互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重要思想。他认为,行政与立法权之间的制衡尤为重要。他还主张立法机关之间的内部分权。孟德斯鸠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已经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组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