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意思自治”原则在确立合同准据法方面的重要地位。
第1题:
在当代,普遍认为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应采用()
A.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辅之以最密切联系原则
B.最密切联系原则,并辅之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D.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2题:
从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历史来看,其最早的一个阶段是()
A.以缔约地法为主的阶段
B.以意思自治为主的阶段
C.以意思自治为主以最密切联系为辅的阶段
D.合同自体法阶段
第3题:
试述意思自治原则的意义。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理念也逐渐得到广泛的认同,因而在合同关系中,把最具实质意义的决定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的法律交由当事人自主协议约定,已成为当代国际私法的一个最显著特点。其法理上的根据乃在于合同既然是为设定双方当事人间特定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合意”,而他们之间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有可能受到所涉国家不同法律规定的影响。因此,他们当然也同样有权约定其应适用的法律,使之排除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实现合同当事人的共同的预期目的。适用当事人自主协议选择的合同准据法,即使在审判中,合同准据法的适用产生了对一方不利的结果,但由于这种选择已明确表示当事人“自愿服从”这种结果,而不致发生缠诉与诉累的现象,在执行上也更为有利,符合现代商事争端迅捷解决的要求。在合同关系中采用“意思自治原则”,目前已不仅限于合同当事人的选法自由,而且已扩展到合同争议发生后的争议解决方式,即约定一旦就合同发生争议,应诉诸哪一国的法院或哪一仲裁机构来解决以及在选择仲裁时应当适用什么样的程序规则等。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条款,在各该合同中,具有独立于主合同的地位,因而合同即便本身尚未成立或无效,这种选法条款仍然有效,并且延续到合同关系的最终消灭或解除。
第4题:
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制度中体现为( )原则。
A.合同平等
B.合同公平
C.合同自由
D.信用
第5题:
试述合同自体法说的内涵及其在确定合同准据法中的重要性。
合同自体法和特征履行说是意思自治原则发展到更高阶段的体现。它使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是当代国际私法上合同领域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确定的最为先进的原则和方法。这个学说虽最早为英国学者所提出并为判例实践所遵循,由于英国加入了1980年的欧共体合同债务法律适用公约,为适用该公约,英国已在1990年通过了一个《合同(准据法)法》,该成文法在很大程度上已取代了“合同自体法”理论,不过基本做法仍大体一致。
合同自体法说最先为英国国际私法学者所提出。但对于什么是合同自体法的问题,除了都认为它是适用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最合适的法律外,对其含义还有不同的解释。客观论者韦斯特勒克认为:合同自体法是支配合同内在有效性和效力的法律,是与合同存在最真实联系的法律。主观论者戴西认为:合同自体法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打算,或者能合理地认为他们打算使合同受其支配的那一个或几个法律。莫里斯认为应把两者结合为一体,把合同自体法解释为“当事人欲使合同受其支配的法律,而在当事人无此明示选择,且不能依情况认定当事人选择的意向时,应是那个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均倾向于采取莫里斯的这种观点。从某一角度看,合同自体法说结合了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但对此仍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即如何判定哪个国家的法律与合同存在最密切的联系。为此,就有了“特征履行”学说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