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奥斯丁所列举的作为一般法理学合适对象的基本的原则、观念和特征。

题目

简述奥斯丁所列举的作为一般法理学合适对象的基本的原则、观念和特征。


相似考题
更多“简述奥斯丁所列举的作为一般法理学合适对象的基本的原则、观念和特征。 ”相关问题
  • 第1题:

    将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独立分支学科看待的法学家是()

    A.马克思

    B.奥斯丁

    C.波斯纳

    D.胡果


    参考答案:B

  • 第2题:

    在具体的理论中,萨尔蒙德对奥斯丁理论所作的修正有()。

    A.将国家的观念取代了奥斯丁的主权观念

    B.认为法律是若干原则的集合,这些原则为国家在实施正义中承认和适用

    C.反对奥斯丁关于习惯在法院采用前不是实在法的观念

    D.对法律的不当行为、法律自由等法律基本概念做出了新的解释

    E.反对奥斯丁将法理学范围限定在实在法中


    参考答案:A, B, C, D

  • 第3题: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主要区别在于

    A.法理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B.法理学提供的是法律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体知识

    C.法理学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

    D.法理学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


    正确答案:BCD

  • 第4题:

    从奥斯丁对“上帝之法”的解释来看,奥斯丁的观点是()。

    A.功利主义的内容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它是一种批评的科学

    B.实在法是科学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它是一种阐释的科学

    C.功利主义是分析法学的逻辑起点

    D.法律是否合乎功利主义的原则,是科学的法理学所重点关心的问题

    E.分析法学的最终目的归结为功利主义


    参考答案:A, B, C, E

  • 第5题:

    简述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正确答案:
    答: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是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部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所谓一般性,就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在内的法律运行全过程,以及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