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

题目

简述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A.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
B.人身关系的主导性
C.鲜明的伦理性
D.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E.客体的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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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


    参考答案:

    习惯、道德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婚礼、家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
    婚姻家庭制度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带有野蛮残暴的性质。对奴隶来说,不可能也无条件通过婚姻建立起自己的家庭。
    婚姻缔结带有原始习俗的遗迹,包办强迫婚,掠夺婚盛行于早期,后由公开的包办买卖婚逐步取代——聘娶婚,确立了严格的“六礼”操作程序。
    家庭关系中,风行严格的父系家长制。妇女、子女、家属在家庭中没有财产权利和人身自由;男尊女卑,长幼有序,恪守孝道和主从关系。上至天子,下至平民,组成等级森严的宗法家族的社会统治结构;夫权、父权、家长权三位一体,共同维护宗法统治利益。
    公开的、等级化的一夫多妻是奴隶主乃至自由民(不包括奴隶)的普片婚姻形式,并坚持妻妾有序、嫡庶有别的多妻制规则。


  • 第2题:

    简述继承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案:
    解析:
    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因公民死亡时对其个人财产进 行继承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的特点: 1.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不适用民法中等价有偿的原则,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客体仅限于遗产。 2.继承法律关系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没有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存在,就没有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这是继承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最显著的区别。 3.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是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继承法不以身份法上的权利义务的转移为内容。

  • 第3题:

    【简答题】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

  • 第4题:

    简述平权型法律关系的特点。


    参考答案:(1)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一方主体不需要驭从另一方主体。(2)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一方主体不可以依据职权而支配另一方主体。(3)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亦即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由同一法律关系中的双方或多方协商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任意性。

  • 第5题:

    【简答题】简述法律、道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点。


    答:(1 )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2 )道德则通过社会关注、人们的信念、法院和教育等力量约束婚姻家庭主体的行为。(3 )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