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补充鉴定。
第1题:
简述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的联系与区别。
补充鉴定:是指在原有鉴定的基础上对其中的个别问题进行复查、修正、补充或解释,以使原鉴定意见更加完备而进行的鉴定。
重新鉴定:是指委托人对初次鉴定的鉴定意见经审查后认为鉴定意见不可靠而委托原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事项再行的鉴定。
区别与联系:两者都是在进行了初次鉴定后进行的鉴定;都属于司法鉴定。
两者在适用情况、委托对象、鉴定意见前后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第2题:
对鉴定结论。办案单位或办案人认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合理申请的,应当( ),但不得强迫或者暗示鉴定人或鉴定单位作出某种结论。
A.撤销鉴定
B.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C.撤销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D.补充鉴定或者撤销鉴定
第3题:
第4题:
简述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确定。
A.协商确定
B.指定确定——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法院指定
C.自行委托——当事人未经协商,可自行委托,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允许
第5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A.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B.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C.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D.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