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奥斯丁在法学方面的两个突出贡献。
第1题:
简述奥斯丁对“命令”的表述。
第2题:
将法律归结为规则、政策和原则是()
A.分析法学派的奥斯丁
B.社会法学派的庞德
C.新分析法学派的哈特
D.新自然法学派的德沃金
第3题:
英国的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
A狄骥
B边沁
C奥斯丁
D庞德
E卢梭
第4题:
将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独立分支学科看待的法学家是()
A.马克思
B.奥斯丁
C.波斯纳
D.胡果
第5题:
简述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分类的思想。
奥斯丁说,通常所谓的法律具有四个方面的含义,它们是:第一,上帝之法,第二,实在法,第三,实在道德或实在道德规则,第四,比喻性的法律。
(1)上帝之法是上帝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传谕给人类的法律,有时称为自然法。
(2)实在法是一个主权国家制出来的法律制度,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是科学法理学,或者称为一般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其具体内容就是他著名的法律命令说。
(3)实在道德,或称实在道德的规则,或称实在道德规则,是指非由政治优势者建立,但具有法律的能力和特点的法。
(4)比喻性的法律通过微弱的或松散的类比关系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相关联。并且,因为他们已经从他们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之微弱或松散类比关系而获得“法律”的名称,奥斯丁称它们是隐喻性的法律,或仅仅隐喻性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