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昂格尔关于法律历史发展的形态。
第1题:
简述昂格尔关于改革社会制度的措施。
(1)政治与文化的革命。
(2)批判与重建民主制度。
(3)政府组织的变革。
(4)经济组织的变革。
(5)财产制度的革命。
第2题:
著名法学家昂格尔认为,法律秩序的自治性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A.法律的实体内容方面
B.法律方法方面
C.法律机构方面
D.法律职业方面
第3题:
第4题:
简述梅因的历史法学如何看待法律、立法的发展。
(一)、强调历史调查研究方法。梅因认为早期法对于法学家来说,正如地壳对于地理学家那样重要,因为它们潜在地包含了以后法律具有的一切东西。不同于萨维尼的是他用科学的分析代替了“民族精神”的抽象寻绎,试图用比较研究不同法制的方法,发现共同的东西。
(二)法律的起源与发展的三个阶段。一、古代法与现代法律的因袭关系,人类初始时代不存在法律,而所谓“地美士第”只是人的一种活动;二、法律源流的进一步演变是习惯法时代;三、习惯法时代之后是法典时代。
(三)进步社会法律改良的三个手段。一、法律的拟制:法律的文字不变,但法律的运用规则已经改变;二、衡平:公然违背法律的规定;三、立法: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新法来废止旧法。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