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马里旦人权的分类。
第1题:
提出人权动力发展观点的法学家是()。
A.罗尔斯
B.庞德
C.马里旦
D.富勒
第2题:
在《人和国家》中,马里旦把人权划分为()。
A.一般人权
B.个别人权
C.普遍性人权
D.特殊人权
E.共同人权
第3题:
简述马里旦对各种自然人权的不可让与性的观点。
马里旦论述了各种自然人权的不可让与性。他声称,自然人权是不可让与的,因为它们从人的本身为依据,而人的本性又是任何人都不能丧失的。每一种法律,尤其是自然人权所依据的自然法,都旨在增进共同福利;同样地,人权也和共同福利有着一种内在的关系。不过,这有两种情况:
其一,有些人权,如生存或追求幸福权,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即如果国家能够在任何程度上限制人们对它们的自然享有,共同福利就会受到危害。因此,它们是绝对不能让与的。
其二,有些人权,如结社或言论自由权,则具有另外的性质,即如果政治体不能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人们对它们的自然享有,共同福利就会受到危害。因而,这些权利只是基本上不能让与的。
第4题:
《人权和自然法》的作者是()。
A.富勒
B.罗尔斯
C.德沃金
D.马里旦
第5题:
简述马里旦认定的对社会财富的占有的几种情况。
(1)只要人类自然的有权享有供自己共同使用的自然物质财富,它就属于自然法。
(2)与前者相区别的,只要理性必然地得出结论,认为为了共同福利,并作为管理物使财富一定要私有,那么对物质财富的私有权就属于国际法或万民法。
(3)至于私有权的具体形式,按照特定社会及其经济的发展状态而有不同,这主要由实在法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