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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保障宪法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参考答案:(1)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国家的根本制度。由于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的根本制度,保障宪法实施将会使一国的根本制度得到巩固和发展。反之,将会使一国的根本制度受到损害或者改变。
    (2)有利于法制的统一和完整。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均需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如果宪法得不到实施,法制的健全和统一也将无从谈起。
    (3)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各项基本国策,所以保障宪法实施将促进国家的经济文化的发展,保障人民的权利,巩固并保护统治阶级的政权。

  • 第2题:

    我国1982年宪法同前三部宪法内容相比有何变化?


    参考答案:

    同前三部宪法相比,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第一,序言中明确地提出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提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任务,规定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和人民的根本活动准则。
    第二,在总纲中,对国体和政体都作了许多新的规定。
    第三,在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并增加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新权利。
    第四,在国家机构方面作了重大改革。
    第五,加强了宪法监督和实施保障的规定。


  • 第3题:

    苏联何时通过新宪法?内容是什么?有何作用?


    参考答案:

    ①时间:1936年。
    ②内容:宣布苏联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
    ③作用:新宪法的制定,标志着苏联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斯大林模式)的形成。


  • 第4题:

    现行宪法有何伟大历史意义?


    参考答案:

    (1)它正确地总结了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经验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并且注意吸收了国际上的有益经验。它肯定了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成就,确认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系列伟大的变革和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光辉成就;
    (2)明确规定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既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符合当前的经济状况、阶级关系和政治力量对比,又考虑到今后的发展前景,为我国人民指明了奋斗的目标,是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纲领;
    (3)它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通过立法程序完整地上升为宪法规范,使工人阶级的总政策和各项重要政策有了宪法的依据和保障,成为“依法治国”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4)它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保证;
    (5)它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6)它为全面改革和政治民主化提出了正确的方向和基本原则,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清除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遗毒和各种腐朽思想的有力武器。


  • 第5题:

    什么是宪法与宪政?它们与法治之间有何联系与区别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宗旨的政治体制。按照学者萨托利的说法,只有当一部宪法是以保障个人自由为目的的“保障性宪法”,并能够得到有效施行和维护的时候,施行这样的《宪法》才能称之为宪政。

    宪政和宪法的关系:
    宪政的概念: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
      (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
      (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
      (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政和宪法的关系:
        从根本上讲,宪政确立与否,不仅仅取决于拥有一部有形的宪法,而更重要的在于与宪政的基本要求相统一的宪法的从价值基础、政权结构及其保障机制等实质内容。
        在形式上,宪政有赖于宪法;而在理念上,宪法形式也脱离不了人们对宪政所追求的理想价值成分。宪法一旦颁行就成为实施宪政的依据,指导宪政建设的运行。而宪政所负的使命是,既要实施宪法,又要完善发展宪法。这里,宪法和宪政具有形式和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宪政对于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是防止列宁所说的“虚假宪法”产生的唯一手段。
        列宁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宪政是宪法的支柱、动力和灵魂,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法便失去其真实性、有效性;
        其次,宪政是验证宪法“正当性”的关键环节。宪法的“正当性”特指宪法内蕴的应然价值取向,宪法规范应体现公认的立宪主义的宪法观念和精神,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总之,实行宪政在正常的条件下,固然是以正当性的宪法为前提,无宪法即无宪政,正当性的宪法是宪政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而宪政又是宪法的灵魂所在。没有宪政动作,宪法就徒有其名,虚有其表。宪法是依赖宪政来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完善的。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是寓于宪政之中的。

    2.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近现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在中外学者、政治家中,对它的含义概括也不尽相同。尽管如此,在宪政与宪法紧密相连以及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等方面则认识一致。

    因此,我们可以将宪政概括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而且,在理解和分析宪政问题时,还必须把握宪政的以下主要特征:

    (一)、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尽管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这里最关键的环节在于,宪法制定出来后能否实施,如果在政治实践中,宪法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得到宪法有效的规范和调整,那么不仅宪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而且宪政也得到了很好的建设。实施宪法的过程也就是建立宪政的过程。因此,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二)、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这一核心在政治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宪法之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应该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给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三)、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虽然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但权力的诱惑和人性的弱点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公民的权利,从而最终冲击着宪政的基本精神。与此同时,尽管实施宪法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但宪政能否真正建立起来,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实施状况。因此,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取决于一个问题的落实,即能否真正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如果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宪政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因此可以说,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一般说来,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宪政与法治的目的不尽相同。这是由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的性质所决定的。
    所谓“宪政”(constitutionalism),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简单地说,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就和法律与法治的关系一样:认真对待法律,使之真正成为约束公民行为的规则,社会就实现了法治;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
      归根结底,宪法与宪政是一回事。在“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国家里,宪法其实配不上“法”的称号。当然,宪法并不是普通的法,而是“更高的法”,控制着所有其它法律规范的意义;但只有宪法首先成为真正的“法”,国家才进入了宪政状态。
     宪法是“更高的法”(higher law,有时译为“高级法”),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对我们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宪法首先是“法”;其次,它才可能是“更高的法”,或“基本法”或“根本大法”——这些称呼对我们其实是太熟悉了,以至已经不能引起我们多大兴趣。但这两层意思确实紧密交织在一起:论证了宪法是“法”,自然也就论证了宪法是“更高的法”。因此,它们必须放在一起讨论。
    法治中的“法”上升到宪法,法治也就自然上升到了宪政的高度。在这个意义上,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但法治和宪政又存在着一种辨证关系,因为宪法毕竟是特殊的“更高的法”。宪法和普通法律同样具备实际效力,但同时又控制着普通法律的意义。因此,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但同时又是对法治的一种制约;如下所述,宪法的作用在于防止那些过分严厉的“恶法”成为法律。然而,如果不能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宪法审查机构轻易宣布议会制定的法案无效,宪政则有可能削弱法治并损害民主。
    你好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和根本大法,其他的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政的意思以宪法来治理国家。简单来说就是有宪法的国家就是宪政国家。
    法治意思就是依法治国,宪政和宪法是法治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但不是说有了宪法和宪政就是法治国家了,不过只要是法治国家必然就有宪政和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