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各国有关公共秩序立法的主要方式。
第1题:
简述各国改进冲突法的主要方法。
各国改进冲突法的方法主要有:
(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冲突规范,即逐渐把过去只在合同关系中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扩大适用于其他领域的法律选择;
(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大量增加选择性冲突规范的数量,或采用多元连结点,以协调采用单一连结点的国家之间的立场;
(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适当的区分(如在合同领域,许多国家都把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选择原则,如中国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就分别规定了13种合同应用的法律),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连结点;
(4)对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如把合同关系至少分割为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和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三大方面给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
(5)为了在冲突法中更好地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采用“利益导向”或“结果导向”的冲突规范大量出现于各种国内、国际立法中;
(6)统一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得到了重大的发展,等等。
第2题:
各国有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模式大致有:()
A、直接限制
B、间接限制
C、直接接受
D、合并限制
第3题:
第4题:
试述各国立法与实践在法律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方面的不同做法。
涉外法律行为发生法律冲突时,就必须确定某种准据法来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法律行为的准据法,从大的方面看,至少应分为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和法律行为形式要件方面的准据法。对于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多依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分别加以规定(如契约行为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物权行为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等);而对于法律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综观各国的理论和实践,则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自法则区别说创立以来,关于法律行为方式一直沿用这一原则。早先的各国立法也大都规定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但从当今国际社会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倾向于认为“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是任意性规范,因而多采用选择适用主义。
(2)以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为主,适用行为地法为辅(或者相反)的原则。采取此种做法的国家,实际上是把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同时兼作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首要准据法,把行为地法作为第二准据法而供选择适用。但也有以行为地法作为法律行为方式的首要准据法,而把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作为第二准据法供选择适用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采取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为主,行为地法为辅的原则,还是采取适用行为地法为主,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为辅的原则,法律行为方式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可供选择的法律对行为方式的要求即告有效。
(3)增加连接点的数量,采取更为灵活、更有弹性的方法来确定法律行为方式的准据法。大多数国家为使某些法律行为尽可能有效成立,在法律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领域,出现了对连接点进行软化处理或规定复数连结点以增加可选性的立法趋势。如参加或接受1961年《遗嘱方式海牙公约》的国家,对遗嘱方式已允许在七种法律中选择相符合的任何一种,即应认为遗嘱方式有效。1946年希腊法允许行为方式只要符合行为地法,或符合决定行为内容的法律,或符合全体当事人的本国法,均属有效。但某些有特殊内容的法律行为,尤其是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行为方式,一般仍只允许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