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家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本案中正本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B.货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赔C.甲公司虽然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为得到偿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D.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

题目

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家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本案中正本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

B.货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赔

C.甲公司虽然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为得到偿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D.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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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中国甲公司从国外购货,取得了代表货物的单据,其中提单上记载“凭指示”字样,交货地点为某国远东港,承运人为中国乙公司。当甲公司凭正本提单到远东港提货时,被乙公司告知货物已不在其手中。后甲公司在中国法院对乙公司提起索赔诉讼。乙公司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免除交货责任?(2013年)

    A.在甲公司提货前,货物已被同样持有正本提单的某公司提走
    B.乙公司按照提单托运人的要求返还了货物
    C.根据某国法律要求,货物交给了远东港管理当局
    D.货物超过法定期限无人向某国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变卖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问题。A项,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项正确。
    B项,该《规定》第9条规定:“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只有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按照托运人要求返还货物,方可免责,本题为指示提单,B项错误。
    C项,该《规定》第7条规定:“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C项正确。
    D项,该《规定》第8条规定:“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项正确。

  • 第2题:

    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甲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中正本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
    B、货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赔
    C、甲公司与丙公司虽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但未得到赔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D、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

    答案:C
    解析:
    【考点】无正本提单交货责任【详解】根据是否可以流通,即根据提单“收货人”栏内的书写内容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是在提单的抬头上注明指定的收货人,这种提单是不能转让的,只能由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提货;指示提单,又分为不记名指示提单和记名指示提单:不记名指示提单仅填写“Toorder(凭指定)”,必须由托运人背书后才能转让,又称“空白抬头”。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故B错误。第11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C正确。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第6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故D错误。

  • 第3题:

    甲公司依运输合同承运一批从某国进口中国的食品,当正本提单持有人乙公司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走。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交货地法律
    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C、甲公司对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按货物的成本赔偿
    D、丙公司提走了货物,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答案:B
    解析:
    【考点】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问题【详解】在目的港,承运人应当依正本提单向收货人交货,而在近港运输的情况下,往往货物比提单先到目的港,结果出现了大量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情况。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3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由此可见,B项正确,A、D项错误。《规定》第6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可见,承运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并非成本赔偿的范围。故选项C错误。

  • 第4题:

    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甲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

    A.本案中正本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
    B.货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赔
    C.甲公司与丙公司虽巳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但未得到赔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D.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A项,本案中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说明是一份指示提单。指示提单可以转让,但需要背书,因此兼具安全性和流通性,为大多数交易所采用。所以A错误。
    B项,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的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承运人乙公司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了正本提单持有人甲公司的损失。所以B错误。
    C项,根据《规定》第13条的规定,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所以C正确。
    D项,根据《规定》第4条的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所以D错误。

  • 第5题:

    中国甲公司从国外购货,取得了代表货物的单据,其中提单上记载“凭指示”字样,交货地点为某国远东港,承运人为中国乙公司。当甲公司凭正本提单到远东港提货时,被乙公司告知货物已不在其手中。后甲公司在中国法院对乙公司提起索赔诉讼。乙公司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免除交货责任?

    A、在甲公司提货前,货物已被同样持有正本提单的某公司提走
    B、乙公司按照提单托运人的要求返还了货物
    C、根据某国法律要求,货物交给了远东港管理当局
    D、货物超过法定期限无人向某国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变卖

    答案:A,C,D
    解析:
    【考点】承运人责任限定【详解】指示提单(OrderBillofLading),是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某人指示”(toOrder)或“凭指示”(totheOrderof)字样的提单。前者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记名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后者称为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按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指示提单背书交付后产生两个效力,对内,除非另有约定,背书人(提单出让人)背书交付提单的行为是转让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包括对承运人的提单项下货损索赔权)的初步证据;对外,承运人此后只需也只能向提单受让人履行提单项下的合同义务并承担义务不履行的责任包括货损赔偿责任,而不再向提单出让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如果同样持有正本提单,可以提货。所以,A选项正确。指示提单中,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形式交货,不是按照托运人的要求交货,所以乙公司按照提单托运人的要求返还货物,需要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根据《海商法》第51条“承运人免责事由”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所以,C选项、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