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香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香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实行“三审终审制”,具体是指:
(1)一审: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2)二审:高等法院上法庭;
(3)三审:终审法院。
第1题:
A.基本要求
B.基本保障
C.基本规律
D.基本保证
第2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3题:
7、考虑到保持香港特区相关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次修改和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既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也修改香港基本法正文。
第4题:
试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5题:
简述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1)教阶制度:教阶制度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和神甫。
(2)财产制度:教会的多数土地和动产是通过赠与取得的。教会对其土地和动产享有独立取得、存留和管辖的权利,并且不受世俗政府约束。凡强占教会财产,均应受弃绝罚惩处。
(3)债权制度:教会法禁止“重利”行为,禁止附利息贷款。经当事人宣誓的契约必须履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毁约。教会承认“死抵押权”。
(4)婚姻家庭与继承
①婚姻成立:确认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原则,结婚时要举行宗教仪式。
②婚姻解除:通常不许离婚,但属于教会法规定的应禁止和应撤销的婚姻可宣布无效。
③婚姻家庭关系: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但是教会法也规定婚姻义务、忠诚义务的相互性和保护寡妇财产的制度。
(5)犯罪与刑罚
①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宗教犯罪,凡违反教义或宗教信仰的行为均被宣布为宗教犯罪。
②主张在刑罚适用上不分身份人人平等。
(6)诉讼制度:审判主要采用纠问式诉讼。介绍宗教裁判所的职能、管辖范围、诉讼特点,并评价其对人类历史所起的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