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第1题:
下列不属于数据电文的是()。
A.电子邮件
B.手机短信
C.电报
D.书面合同
第2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本案的焦点是手机短信是否为韩某所发,并且手机短信能否成为有效的证据存在。本案的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3题:
在审查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可以考虑的因素是()。
A.生成、储存或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B.保护信息完整性办法的可靠性
C.用以鉴别发件人办法的可靠性
D.能够识别该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4题: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其证据力受手机短信息的客观性以及其与其他证据间的相关性来决定。
第5题:
数据电文形式的证据在我国法律上的证据力是不成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