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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库克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和法律基础》一书中提出了

    A.优先选择原则

    B.政府利益分析说

    C.法院地法说

    D.本地法说


    本地法说

  • 第2题:

    请简述并分析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


    亚里士多德在《物理学》中,讨论了事物运动的原因,他认为事物运动的原因有四个,它们分别是,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古希腊人所说的“原因”与“为什么”相对应,对于一个对象我们可以提出多少个“为什么”的问题,它就有多少“原因”。对于事物的运动,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四个方面的“为什么”,与之相对应的理由就是运动的四种原因:(1)事物为什么在运动中继续存在?因为它们由不变的质料构成。这一理由即质料因。(2)事物为什么会以某一种特定的方式运动?因为它们各有特定的形式。这一理由即形式因。(3)事物为什么会开始或停止运动?因为它们受到外力的推动或作用,这一理由即动力因。(4)事物为什么要运动?因为它们都要实现自身的目的,这一理由即目的因。 亚里士多德认为,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通常是一致的,因为,形式因是事物的本质;而一个事物在运动中朝向的目的就是它所缺乏的形式,它所应该具有的本质,第二,事物只能接受与它本质相同的东西的作用。因此形式因、目的因和动力因都属于形式,或者说,统一于“形式”这一概念。亚里士多德强调三者的一致性是为了把“四因”最终归结为质料与形式的区分。亚里士多德还用质料和形式的区分从不同的角度说明了事物的区分,如他的运动的三本原说和运动是潜在到现实的过程的观点,都可以归结为质料和形式的区别。

  • 第3题:

    26、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提出来的。


    错误

  • 第4题:

    9、对最密切联系学说影响最深的是()

    A.法律关系本座说

    B.既得权说

    C.国际礼让说

    D.政府利益说


    A.法律关系本座说

  • 第5题: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具有的一个倾向是尽可能适用

    A.本国法

    B.住所地法

    C.行为地法

    D.法院地法


    1963年柯里教授将他发表的一些论文汇编成《冲突法论文集》出版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 (1)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主要观点 柯里认为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 ①他直截了当地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说成是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他将法律冲突分为“虚假冲突”、“真实冲突”和“无冲突”。 a.真实冲突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两国或两州以上法律均具有适用可能性且各国或各州均具有适用其本国法或本州法的政府利益即其法律追求的政策均因适用其法律而有所增进。 b.虚假冲突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所涉及的各国之间表面上存在着法律冲突但有的国家对适用其法律有利害要求其他有关国家并不存在此种利害要求也就是法律规则上的冲突并不反映实际利益的冲突。 c.无冲突则是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有关各国对适用本国法律都没有政策需求或利益要求。 他发现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冲突法案件都是以“虚假冲突”的形式出现即在冲突的双方中只有一方有政府利益。 ②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a.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应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 b.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 c.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2)对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的评价 十分明显柯里是赞成尽可能适用法院地法的。依这种理论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认为本国对适用自己的法律有“合法利益'这就等于否定冲突法有存在的必要了动摇了经过几百年发展的国际私法体系。因此他的学说虽然在美国很有影响却受到了许多学者的反对。 1963年,柯里教授将他发表的一些论文汇编成《冲突法论文集》出版,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1)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主要观点柯里认为,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①他直截了当地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说成是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他将法律冲突分为“虚假冲突”、“真实冲突”和“无冲突”。a.真实冲突,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两国或两州以上法律均具有适用可能性,且各国或各州均具有适用其本国法或本州法的政府利益,即其法律追求的政策均因适用其法律而有所增进。b.虚假冲突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所涉及的各国之间,表面上存在着法律冲突,但有的国家对适用其法律有利害要求,其他有关国家并不存在此种利害要求,也就是法律规则上的冲突并不反映实际利益的冲突。c.无冲突,则是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有关各国对适用本国法律都没有政策需求或利益要求。他发现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冲突法案件都是以“虚假冲突”的形式出现,即在冲突的双方中只有一方有政府利益。②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a.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应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b.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c.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2)对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的评价十分明显,柯里是赞成尽可能适用法院地法的。依这种理论,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认为本国对适用自己的法律有“合法利益',这就等于否定冲突法有存在的必要了,动摇了经过几百年发展的国际私法体系。因此,他的学说虽然在美国很有影响,却受到了许多学者的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