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妻子结婚多年,但是我一直怀疑子女不是我亲生的,但她一直都否认,现在我想起诉到法院离婚,请问,对于亲子鉴定是否可以强制?
第1题:
我与妻子因为感情不和,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子女由谁来抚养达不成一致协议,现在我们双方都想要抚养子女。请问法律上在双方都要求抚养子女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第2题:
我与丈夫感情不和,丈夫已向法院起诉要与我离婚,我同意离婚,但是,因为丈夫是一个公务员,有固定的工资和收入,而我却没有任何收入,我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我丈夫在离婚时对我提供帮助吗?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符合三个条件:
1、被帮助的一方必须生活确有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2、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存在困难,而不是离婚后生活困难。如果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或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或生活方面给予长远的妥善安排。
3、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能力。这种帮助是适当的,特别是指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分给对方适当的经济帮助。
另外,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经济帮助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而共同财产分割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一方所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其生活,他方可不予经济帮助,不能用经济帮助取代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执行帮助期间,受帮助一方另行结婚或另有经济收入足够维持生活时,帮助方即可终止给付。原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3题:
我和我的丈夫结婚差不多近三年,他单方在国外与我解除了婚姻关系,现在我也想离婚并且没任何外在纠纷,请问我还要办理离婚吗?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你和你丈夫分居2年就视同离婚,需要办理离婚手续,你可以单方办理离婚手续。
第4题:
我已经与前夫离婚,在离婚时法院判决了所欠张三的十万元债务由他承担。现在因为他没有还钱,张三起诉到了法院,但是张三却同时也将我告上了法庭。请问我们已经对债务进行了约定,张三起诉我有依据吗?
对于此种种情况,应当具体分几种情况来看。
(一)如果涉及到的债务是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三)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该债务应当由其个人负责偿还。
(四)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进行了约定且第三人知道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此种情况,如果主张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夫妻一方,应当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则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同时,如果你对共同债务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你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清偿,法院对此应当予以支持。
第5题:
我妻子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现在我感到非常的气愤。我准备将家里的电器等值钱的东西全部毁掉,既然要离婚,那大家都得不到任何财产,请问我这样做可以吗?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因此,你的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如果你违法对财产进行毁损,不仅在分割财产时会承担不利的后果,并有可能受到法院的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