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哈特如何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以及法律规则性理论的内容。

题目

简述哈特如何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以及法律规则性理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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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


    参考答案:

    (1)哈特认为法律与道德有一定的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
    (2)哈特提出了“最低限度内容自然法”5条公理,即人的脆弱性,大体上的平等,有限利他主义,有限资源,人类有限的理解力。


  • 第2题:

    试述哈特的法律规则说。


    参考答案:哈特认为,法理学的关键问题在于两类规则的结合,这两类规则就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第一性规则是行为和标准方式,它设定义务,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社会成员都被强制遵守。它是第二性规则依附或辅助的对象。这些规则源于社会的需要,并且用来保证一种满意的生活方式。这些规则的约束力的基础在于大多数人的接受,而且大多数人还对不合作的社会成员施加强大的压力迫使其遵守这些规则。第二性规则指授予权力的规则,它辅助或依附第一性规则。根据第二性规则,人们可以引进、修改和取消原有的第一性规则,或者决定第一性规则的范围或控制其实施。哈特认为,一个发送的法律制度必须有一套“第二性规则”为承认和执行第一性规则确立一种法定手段,从而由前法律世界走向法律世界,使第一性规则体制成为无可争议的法律制度。因此,第二性规则应该是:第一,用某种权威的方式鉴别法律制度中有效的规则,使之成为这一社会集团的、由它所行使的社会压力做后盾的规则。第二,规定改变第一性规则的正式的系统的程序。第三,建立详尽的审判与执法程序来保证第一性规则的实施。哈特十分重视第一性规则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认为这是“法律科学的关键”,是“法律制度的中心”。

  • 第3题:

    约翰·奥斯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颁布的命令;汉斯·凯尔森则认为,法的存在并不以立法者意志的存在为条件,法律并非命令;哈特则主张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无法将法律与抢匪的命令区别开来。请结合法律的规范性与强制性,说明法律与命令的异同。


    上帝之法;实在法;实在道德;比喻性的法律

  • 第4题:

    简述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分类的思想。


    参考答案:

    奥斯丁说,通常所谓的法律具有四个方面的含义,它们是:第一,上帝之法,第二,实在法,第三,实在道德或实在道德规则,第四,比喻性的法律。
    (1)上帝之法是上帝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传谕给人类的法律,有时称为自然法。
    (2)实在法是一个主权国家制出来的法律制度,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是科学法理学,或者称为一般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其具体内容就是他著名的法律命令说。
    (3)实在道德,或称实在道德的规则,或称实在道德规则,是指非由政治优势者建立,但具有法律的能力和特点的法。
    (4)比喻性的法律通过微弱的或松散的类比关系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相关联。并且,因为他们已经从他们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之微弱或松散类比关系而获得“法律”的名称,奥斯丁称它们是隐喻性的法律,或仅仅隐喻性的法律。


  • 第5题:

    关于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命令包含了一种希望和一种恶

    B.命令包含了责任、制裁和义务

    C.命令包括法律和偶然的命令两类

    D.命令是奥斯丁法律定义的核心


    参考答案:A, B, C,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