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四个子女,病重住院时由大女儿负资照料,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老人去世后,大女儿起诉至法院,认为四个子女对老人均有赡养义务,请求另三人分担其垫付的医疗费。这种主张能成立吗?

题目

老人有四个子女,病重住院时由大女儿负资照料,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老人去世后,大女儿起诉至法院,认为四个子女对老人均有赡养义务,请求另三人分担其垫付的医疗费。这种主张能成立吗?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如有多个子女的,每个子女都应履行赡养义务。多个子女之间应依据各自经济能力及父母的实际需要负担相应份额,且该份额在多个子女赡养能力相当的情况下一般应是均等的。在履行赡养义务时,履行了全部经济供养义务的子女,有权在满足父母基本生活、医疗、护理需要的限度内,要求其他子女偿付其应当承担的相应份额。
现有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有多个赡养人的情形下,各赡养人所承担的赡养义务,究竟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赡养费给付请求权是亲属法上的权利,具有很强的身份性特征与专属性特征,在赡养义务履行期间内,仅为行使者和享有者的专属权利,不得继承、抛弃、让与、设定担保或抵消,也不因时效而消灭。③笔者倾向于多个赡养人所承担的赡养义务为按份责任。因为,各赡养人赡养义务的产生,均是因为被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而有赡养的必要;连带责任需要法律的明确或当事人的明确约定,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多个赡养人对被赡养人需承担连带务;从比较法角度来考察,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立法例普遍规定多个赡养人按份履行赡养义务,且由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决定负担份额的多寡。在英美法系国家,对老年人的赡养主要由社会福利制度解决,父母不享有受子女赡养的权利,因此其扶养义务只包括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以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
为充分保护被赡养人人的利益,维系赡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意大利对赡养费份额求偿权进行了直接立法,《意大利民法典》第443条第3款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在数名义务人中临时指定一人承担全部给付义务。司法机关的这一指定不阻却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的义务人对其他义务人享有的追索权。”这一做法对我国来说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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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乙施工企业承包的由甲投资建设的某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由乙部分垫资,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过程中双方就工程款发生了纠纷,诉至法院。乙除要求甲结算工程款外,还提出对垫资的利息要求。本例中法院对垫资利息的正确处理是( )。

    A.按民间借贷处理,垫资的利息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B.按银行借贷处理,垫资的利息按略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C.合同中并无利息的约定,垫资不计息
    D.甲乙双方签订的有垫资条款的合同因违反了政府的有关规定而无效,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工程价款的支付。对垫资利息的处理: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的,支持约定,但约定的利息中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不予支持利息返还请求。

  • 第2题:


    案例:


    医院接收一位生命垂危的88岁老人张申,经检查发现除背后长满褥疮外,身体其他各器官功均良好。导致老人生命垂危的最根本原因是饥饿。


    老人养育了7个儿女,自老伴去世后,一直由在成都打工的小女儿赡养。后来,小女儿离了婚,在生意上也不是很顺利,多次和几个哥哥、姐姐商量大家一同赡养老人。但是,哥哥、姐姐都认为,老人已和她在成都一起生活了十几年,几乎和他们都没有关系了,所以就该由她负责到底。由于协商无果,小女儿将哥哥、姐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7个儿女每人每月支付老人生活费40元。但只有二女儿每月按时支付老人的生活费。后来,小女儿也无力独自赡养老人,不得不将老人送到了二哥家。


    就在一年前,老人不慎摔到,导致骨折,在医院住了不到两天就被两个儿子带回了家中。在家中老人一直躺在由三块小窄木板和草垛拼成的床上,常常是只有一碗饭放在床头,老人饿了就自己抓着吃两口,一碗饭有时吃了一个星期,老人的大小便更是没有人照顾。由于长时间的躺卧,又没有人帮助老人翻身或擦拭身体,老人的背部长满了褥疮。小女儿见状,几次和哥哥、姐姐商量将老人送往医院,但哥哥、姐姐都对老人的生死不关心,最后是小女儿拨打了120将老人送到了医院。现在老人病情好转,可以出院,但没有一个子女愿意接纳老人。


    问题:


    1.请界定张申老人的问题和需要。


    2.请提出对张申老人一案的介入措施。






    答案:
    解析:

    1.根据案例描述,张申老人的主要问题是被“恶意对待”,包括:


    (1)经济虐待。法院判决7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老人40元赡养费,实际只有一个子女给。


    (2)疏于照顾。疏于照顾是指被动或主动未尽责满足老人身心健康的需要,没有满足老人在饮食、穿衣、身体保护、卫生、医疗照顾等方面的需要。本案中,老人的饮食起居、穿衣用药、身体保护、卫生安全等都无人过问,致使老人生命垂危。张申老人没有被满足的需要包括:


    (1)健康维护。88岁高龄老人需要日常的健康维护,需要骨折救治,需要由于饥饿、褥疮造成的生命危险的救治。


    (2)经济保障。老人需要有经济支持日常生活和医疗救治的支出,需要有零用钱。


    (3)居家安全。 88岁高龄老人需要在家有人照顾起居,保证居家安全。


    (4)社会参与。老人需要与人交往,参与社会生活。


    2.本案属于老人虐待个案,主要介入措施应包括:


    (1)保护老年人免受经济方面的剥夺。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沟通协调或法律手段促使子女按时交付对老人的赡养费。


    (2)提供支持性辅导。具体应实施个案辅导:帮助老人疏导情绪,帮助子女调整认知、矫正行为。


    (3)发展支持性服务。连接医疗资源,帮助救治疾病;协调家庭关系,安排适当赡养形式;连接社区服务资源,对照顾者提供支持等。


    (4)改变和调整环境。帮助老人改善居家环境,协调子女关系,帮助建立温暖的家庭关系和具有孝道的家庭氛围。


    【提示】本题考点涉及老年社会工作对老年人特殊问题的处理。回答时需要考生参照教材中“表5 -3恶意对待老人问题综合描述”、老人需要和对老人虐待和疏于照顾的介入措施。




  • 第3题:

    高龄老人刘爷爷在生活不能自理后,便跟着女儿生活,女儿工作时就将刘爷爷锁在房间里,不让他与外界接触,女儿对刘爷爷的行为属于()老人。

    A:虐待
    B:忽视
    C:剥夺
    D:疏于照顾

    答案:A
    解析:
    考点:老人虐待。

  • 第4题: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垫资但没有约定垫资利息,后双方因垫资返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关于该垫资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2)

    A、法律规定禁止垫资,双方约定的垫资条款无效
    B、发包人应返还承包人垫资,但可以不支付利息
    C、双方约定的垫资条款有效,发包人应返还承包人垫资并支付利息
    D、垫资违反相关规定,应予以没收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髙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 第5题:

    高龄老人刘爷爷在生活不能自理后跟着女儿生活,女儿经常责骂老人,而且工作时就将老人锁在房间里,不让他与外界接触。女儿对刘爷爷的行为属于(  )老人。

    A.虐待
    B.忽视
    C.剥夺
    D.疏于照顾

    答案:A
    解析: